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已经2015年12月7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底前,发改、工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林业、环境保护、安监、商务、新闻出版文物广电、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旅游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根据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分类制定系统内加强监管的办法或措施;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办法,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白银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6日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主体

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三、工作原则

(一)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强化市、县区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完善市和县区之间、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突出信用联合惩戒。充分运用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四)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四、监管内容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行政机关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各行政机关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各行政机关要对承接的社会组织资质条件、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活动情况等进行监管。

(四)下放、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承接机关要按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受委托行政机关要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审批的事项依法加强监管。

五、监管措施

(一)完善监管方式,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1、改进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为重点,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制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考核评价制度以及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制度。建立以重点产品日常抽查为主,节令产品专项抽查、风险产品随机抽查为补充的监督抽查制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纪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下放、转移的事项,可通过随机抽查、调查访问、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权力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监管。

2、强化信息技术运用。充分利用白银政务服务网等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3、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研判,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

4、严格强制标准执行。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范围,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

(二)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1、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推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推动政府、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探索推进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

2、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守信企业和个人激励机制、失信企业警示制度、失信企业惩戒制度、失信企业和个人的异常名录制度,在行政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审查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安排、工程建设、评先评优、日常监管和周期性检验、国有资产转让和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应用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分类、分等监管机制,按照区域的重要性、行业的风险度、主体的诚信度等不同指标划分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3、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作假失信者,要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司法惩处以及市场竞争、行业淘汰、社会舆论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强化部门配合协作,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联动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完善奖惩机制,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秩序。

4、推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培育和规范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

1、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合理细化并及时公开企业有关从业条件,加强企业设立起步前端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切实防范和降低风险。对作业场所不合规定、设备与器材不合标准、劳动组织混乱、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法经营、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推动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

3、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相关领域的监督。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加快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鼓励发展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政府和相关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4、加强行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引导行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行业组织接受第三方审计监督,有效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加快推进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增强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

(四)完善社会监督体制,促进社会共管共治

1、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一步加大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公开的力度,提高行政机关职责履行、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平台,及时公布行政机关职能和权力调整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公众举报受理网上平台,优化“12345”政务服务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建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使各类市场行为广泛接受监督,更好维护市场秩序。

3、强化社会舆论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强新闻媒体职业道德建设,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形成舆论压力,制约违法违规行为。

六、保障机制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要逐项或分类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和措施等;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指导等职能。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监管办法,牵头对行政机关监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会同财政等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自律保障等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执行有关财税法规政策、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社会组织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加强财政预算、财政收支管理、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指导。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各类价格和收费行为,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等。

(二)加快配套制度建设。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对投资管理、信用管理、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加强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关键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要制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其他部门针对本部门的取消下放转移事项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快构建结构合理、科学高效的配套监管制度体系。梳理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有权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各部门按照“双随机”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严格按照法定受案范围开展行政诉讼,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方面的功能。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健全权力监督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加大行政监管力度。调整优化监管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调整力量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队伍;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加强市县政府市场监管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工作量和监管责任增加、承接人力不足等问题。加大执法力度,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制度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理顺县乡执法关系;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制度,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风险的,以及县区政府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规违法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

七、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机关是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监管力量,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直有关行政机关要结合权责清单,明确内部分工和监管责任,对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或分类制定日常监管、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源头追溯、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具体监管措施。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办法,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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