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庆政办发〔2015〕207号
颁布日期:2015-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随着城镇、交通、新农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扩展,在塬边、沟头的生产建设项目逐年增多,并且大部分排水设施不完善,对沟头沟岸造成严重冲刷,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创建“三个生态”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和《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的意见》,现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范建设程序。今后凡在塬边沟头开展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城镇、交通道路、新农村建设等),排水系统规划方案必须征求当地水保部门意见,排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要严格推行低位绿地建设,确保绿地面积达到30%以上。要配套修建拦蓄水设施,尽可能减少排入沟头沟边的地表径流。

二、划定塬边建设红线。在塬区新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16453.3-2008)》,土质岸坡安全坡比不陡于1:1.0的规定,计算确定安全建设距离,划定建设红线。在沟头沟边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沟道深度在50米以内的,位置距离沟头沟边不得小于50米;沟道深度大于50米的,位置距离沟头沟边不得小于100米。

三、合理确定土场位置。对于生产建设项目取土场位置,由当地水保部门和建设部门共同现场查看确定,不得随意取土,取土后的裸露面应按设计要求处理。对于生产建设项目的弃土场位置由当地水保、环保、工信等部门共同确定,严禁向河流、水库、沟头、沟边、或路边等弃土弃碴。取、弃土场位置与高度应保证路旁边坡、山体和自身的稳定,不得影响周围的建筑物、农田、水利、河道、交通和环境等。

四、严格水保方案编报。生产建设项目要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审查批复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一个必备条件。

《意见》中涉及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及共同确定的事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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