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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的要求,我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市本级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制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提出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定。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逾期不完成修改的,该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附件1拟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doc附件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doc
附件3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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