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政办函〔2015〕1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印发的《黑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黑应急委发〔2006〕7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9日

黑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省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省指挥部组成

212省指挥部职责

213成员单位职责

214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现场指挥部组成

222现场指挥部职责

223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24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巡查

322农作物生物灾害预报预警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分级

342预警分级标准

343预警信息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分级响应

421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

422Ⅱ级响应(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

423Ⅲ级响应(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

424Ⅳ级响应(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522信息报告内容

53紧急处置

54指挥和协调

55新闻报道

56应急处置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保险

64总结评估

641开展评估

642评估内容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及装备保障

72应急技术保障

73应急资金保障

74奖励与责任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82预案更新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农业生物灾害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有害生物危害和农业生产损失,保护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和新农村建设。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黑龙江省植物检疫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危害农作物的突发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的大面积暴发和流行;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植物及农业部、省政府公布的外来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其他突发性病虫的暴发和流行,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行动。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省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省指挥部组成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委主任为副指挥长,省农委、财政厅、民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工商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气象局、邮政管理局、哈尔滨铁路局、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省供销社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农委主任兼任。

212省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市、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处理其他有关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省农委负责研究拟定全省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的方针、政策、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对农作物生物灾害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对策和意见,提供技术咨询,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省财政厅负责防治经费的筹集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项经费。

省民政厅负责受灾人民生活救助及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灾害发生地区的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灾害发生地区的封锁和公路植物检疫监督检查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企业对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的物资运输,协助省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进行传播。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农作物生物灾害科技攻关。

省工商局负责协助农作物有害生物疫情的市场监管工作,防止通过农产品市场交易途径传播疫情。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检疫性农作物有害生物疫情进出境的检疫监管及除害处理工作,防止农作物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做好与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协助省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进行传播。

哈尔滨铁路局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物资的铁路运输,协助省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铁路系统进行传播。

民航黑龙江监管局负责飞防飞机作业资格管理,保障省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疫情的防控。

省供销社根据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委托和下达的计划,负责农作物有害生物疫情防控物资的组织、储备与调配。

214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市(地)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督促、检查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为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新闻发布,起草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并承担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现场指挥部组成

当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时成立由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协调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并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应对工作实际设立综合协调组、防控组、调查监测组、治安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各类工作组由牵头部门职能处室组成,每个工作组设1名联络人员。

222现场指挥部职责

(1)向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查清农作物生物灾害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3)协调相关部门参加救灾。

(4)向社会公告灾情、险情信息。

(5)根据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6)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管制、限制、征用的应急措施。

223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领导、指挥、协调农作物生物灾害现场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确定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对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一系列现场应急工作进行确认,审批;处理其他有关农作物生物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及救灾等重要工作。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省农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专家库,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制定中长期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和应急科学研究等工作;必要时,参加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4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情况,参照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地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参照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现场组织机构。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市、县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调查,编制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农作物生物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网络。省农委、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传送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充分收集整理与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农作物生物灾害趋势预报、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共享。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巡查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农作物生物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网络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重点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灾情,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害区,根据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采取防治措施。

322农作物生物灾害预报预警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和气象部门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预警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地区有可能发生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信息通知到农作物生物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迅速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预警支持系统

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在全省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预警服务平台的省气象局,农作物生物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将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资源共享。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分级

农作物生物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四级,预警级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342预警分级标准

Ⅰ级预警(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预计单项灾害发生面积5000万亩以上或严重发生面积达到危害作物种植面积50%以上,控制难度较大,可能造成巨大危害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2)特别重大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省,在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生产构成巨大威胁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预警(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Ⅱ级预警(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预计单项灾害发生面积3000万亩以上5000万亩以下或严重发生面积达到危害作物种植面积30%以上50%以下,造成严重危害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2)特别重大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省,在省内1个市(地)发生,或重大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我省,在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预警(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Ⅲ级预警(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预计单项灾害发生面积在1000万亩以上3000万亩以下或严重发生面积达到危害作物种植面积20%以上30%以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2)重大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省,在1个市(地)发生,或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省,在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生产构成较大威胁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预警(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Ⅳ级预警(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

(1)预计单项灾害发生面积在500万亩以上1000万亩以下或严重发生面积达到危害作物种植面积10%以上20%以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2)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省,在1个市(地)发生,对农业生产构成一定威胁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Ⅳ级预警(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3预警信息发布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批准发布。

Ⅲ级预警信息由市(地)政府(行署)发布。

Ⅳ级预警信息由县(市)政府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共四级。

42分级响应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机构。

421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后,省政府立即启动I级响应,动员全省各有关力量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同时向国务院报告,并请求农业部的支援。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与预报地区的联系,密切注意灾情并及时向省政府汇报,事发地政府应迅速做出临灾应急反应。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测,随时向当地和上级政府报告,并根据灾害的发展情况,协助地方政府组织灾害防控工作,防止灾情扩大,避免救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

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根据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应急预案及职责分工,在省政府统一指挥领导下,各负其责。省农委赶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并派出专家组织调查生物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422Ⅱ级响应(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后,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Ⅱ级响应,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投入运转,并将灾情上报省政府;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救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省农委要判定农作物生物灾害规模及发展趋势,并及时报告灾情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当地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及时划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区域,采取防治措施,根据灾害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

必要时,省政府可报请农业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23Ⅲ级响应(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后,当地市级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采取措施,判定农作物生物灾害规模、发展趋势,并立即将灾情向省政府和省农委报告,在应急过程中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市(地)政府(行署)要迅速组织市(地)有关部门和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应急工作,划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区域,根据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

必要时,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市(地)政府(行署)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424Ⅳ级响应(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将灾情向省农委,市级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及时报告灾情发展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县(市)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应急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农作物生物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群众,及时划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区,采取防治措施,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提出应急对策。

省直有关部门要视情况对生物灾害处置工作给予支持、配合。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四级。分级标准同预警分级标准。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报告主体为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信息。

确认为一般或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3个小时内向市(地)政府(行署)及市(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及市(地)农业主管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4个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农委报告信息。

确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2个小时内向市(地)政府(行署)及市(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及市(地)农业主管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3个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农委报告信息。省政府及省农委要在事件发生后4个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农业部报告信息。

如遇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可能涉及到检疫性生物灾害的,无论灾害级别大小,均执行重大或特别重大生物灾害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

信息报告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

522信息报告内容

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及危害程度、农作物生物灾害类型、灾害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速报内容还应包括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3紧急处置

(1)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及所属农业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立即启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发展,组织开展应急防治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农业部门报告。

(2)开展自救互救。在专业化防治队伍来到之前开展群众自救互救。

(3)紧急联合开展救援。农业、气象等相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采取临时紧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发展。调查灾情、划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危害区并密切监视灾害发展动态,进行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监测,采取紧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4)其他紧急处置。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发展,或者需要上级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省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灾害级别采取应急响应行动。

54指挥和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农业部门为主,气象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应各负其责,采取措施,全力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

55新闻报道

(1)新闻发布机构: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2)新闻发布要求: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新闻发布内容:包括灾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等。

(4)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审查及发布程序:由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审查,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批,之后由省农委向外发布。

56应急处置终止

经专家组鉴定、评估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已基本结束,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防控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省政府、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或其农作物生物灾害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对于突发性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出灾后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的农户尽快开展生产自救,弥补因灾害造成的损失。铁路、交通运输、商务、旅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的应急行动方案,尽量减少因区域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对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出口贸易等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6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对物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63保险

由黑龙江保监局负责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对参加投保的应急人员和受灾人员进行灾后调查理赔。

64总结评估

641开展评估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结束后要开展总结评估,评估报告由当地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写;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评估报告要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逐级上报。

642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基本情况(时间、地点、生物灾害规模、灾害等级等);应急反应情况(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部的组成、对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应急现场处置基本情况(紧急处置措施及情况、人员力量和设备调用、社会舆情控制、引导及信息发布等);后期基本情况(灾害应急处置结果、善后处置及调查评估等);存在问题及原因;应急经验教训及改进建议等。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及装备保障

各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农作物生物灾害专业应急防治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队伍、乡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要服从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确保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发挥作用。

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各类装备,在应急期间由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和管理。

72应急技术保障

省农委及各市(地)农委要分别成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专家库,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趋势预测、农作物生物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方法的研究和开发,同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3应急资金保障

省财政厅要保障应急资金的落实,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74奖励与责任

各级政府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并提请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众农作物生物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面的生物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增强群众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对辖区内应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各级分管领导进行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岗前和常规性培训。各有关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应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各级分管领导进行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常规性培训和进行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进行1次应急演练。

8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省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省农委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市、县政府要及时制定和更新本地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确保与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关于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决定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普查和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