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实施第四阶段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实施第四阶段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14]13号

为了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市区部分区域内道路对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本市和外地注册登记的,在本市市区道路行驶的黄标车(从事长途客运、旅游客运的黄标车除外)。本通告所称黄标车,是指经环保检验合格,并取得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者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

(一)道里区、南岗区、香坊区、道外区、松北区:绕城高速(即四环路)围合区域内道路(不含绕城高速)。

(二)平房区:哈五公路、南城十二路、102国道、学府东路、征仪路和松花路围合区域内道路。

(三)呼兰区:兰河大街、建国路、北大街、222国道(至哈绥高速入口)、胜利街、新胜路、新民街、东府路、师专路、建设路、哈肇公路、造纸路和萧红大道围合区域内道路,以及利民开发区内的利民大道、北京路、南京路、呼兰大道、学院路。

(四)阿城区:解放大街、金澜路、金都大街、会宁路、上京大道和金龙路围合区域内道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天禁止黄标车在限制通行区域内道路通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驶入限制通行区域内道路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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