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2〕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哈尔滨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32号)要求,结合我市结核病疫情和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国家重大传染病之一。我市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1992年开始实施世界银行贷款结核病控制项目(以下统称卫V项目),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到1995年,全市以区(县、市)为单位的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达到100%。2001年,《哈尔滨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下发后,各级政府在卫V项目和全球基金等结核病控制项目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履行承诺,不断加大投入,取得了显著成绩,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据统计,10年间,全市共发现并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94469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51504例,通过及时发现、规律治疗、科学管理肺结核病人,共减少肺结核患者死亡23286例,避免了约3.9万健康人感染结核菌,节约社会医疗费用约26376637.5元,如期实现了各项规划目标。

当前,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近年来,全市每年肺结核报告发病人数1万例左右,居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数前列;农村地区发病率高于城市;学校等特殊人群中结核病暴发流行时有发生;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处于初级阶段;耐多药结核病防控任务依然严峻。区县(市)级财政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仍显不足,资金存在较大缺口,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依赖外援项目支持的形势没有改变。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防治目标。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4万人;

——全市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O%以上;

——全市以区、县(市)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80%以上的县(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O%,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O%;

——以市本级为单位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5O%,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O%;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O%;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三、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各区、县(市)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肺结核患者的发现水平。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结核病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管理控制、环境控制和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各区、县(市)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黑龙江省耐多药肺结核规范化治疗管理行动计划(2010-2015年)》,我市继续在全球基金项目支持下开展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全球基金项目结束后,由各区、县(市)政府继续支持此项工作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级和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区、县(市)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要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要积极探索针对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126号)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及时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充分利用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针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点问题,积极开展项目的立项和研究工作。要建立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工作机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要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八)加强国际交流,拓展国际合作。继续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技术和资金支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国际合作,共同实施全球遏制结核病策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并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改部门负责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与能力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高抗结核药品的生产供应能力。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将防治经费纳入同级预算,并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专项等项目资金的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配合卫生部门落实好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和司法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和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和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诊疗费用,逐步提高肺结核患者门诊及住院的报销比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市、县、乡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最后整体跟进的原则,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原则上每个区、县(市)至少应确定l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市级确定1-2家医疗机构作为市级结核病定点医院,负责诊断治疗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以及受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诊治的全市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并与省级结核病定点医院建立转诊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以及开展相关培训、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各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要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和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药敏试验和痰培养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国际国内防治资源。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和处置、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强对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各区、县(市)要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关规定予以支付。要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按规定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要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结核病防治能力。要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并执行国家关于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七)保障药品供应,规范药品管理。各区、县(市)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设立标准化药品储藏库房,并保证合理的库存量。要强化对固定剂量复合剂抗结核药品和耐多药项目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管理,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五、监督与评估

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每年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不定期地对各区、县(市)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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