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佳政办函〔2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地震应急预案》业经2013年5月2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4月17日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印发的《佳木斯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佳应急委发〔2008〕8号)同时废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
佳木斯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地震灾害标准与应急响应
2.1地震灾害标准
2.2应急响应
3佳木斯市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3.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3指挥部专家组及职责
3.4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4抗震救灾阶段与进程
4.1地震预防和预警阶段
4.2抢险救援阶段
4.3灾民安置阶段
4.4灾后恢复阶段
4.5应急期结束
4.6调查与总结
5应急保障措施
5.1准备保障
5.2行动保障
6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附则
7.1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7.2地震应急预案编修与管理
7.3地震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
7.4地震应急预案检查与评估
7.5地震应急预案解释
7.6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高效有序、科学规范的地震应急体制和机制,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佳木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以及毗邻市和俄罗斯发生对我市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力减损失;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军地联动、快速高效的原则。
2地震灾害标准与应急响应
2.1地震灾害标准。根据发生地震的震级及其灾害程度,我市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的地震灾害事件,各级别事件分别对应I、II、III、IV级应急响应,响应级别与预警级别条件相同。
(1)特别重大(Ⅰ级)地震灾害。当市行政区内发生7.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II级)地震灾害。当市行政区内发生6.0级
以上、7.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或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III级)地震灾害。当市行政区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一般(IV级)地震灾害。当市行政区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2.2应急响应。
2.2.1.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市政府按时限要求立即报告省政府,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我市启动I级应急响应,配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
(1)启动程序。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应急办和指挥部指挥长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启动我市地震应急I级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我市地震应急I级响应。
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与地震相关的应急预案,协同应对。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应急部署。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按其职责配合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部署非灾区县(市)支援灾区工作。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
(3)现场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向灾区派出抗震救灾现场工作队。队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成员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现场工作机构负责同志、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同志、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抗震救灾部队的负责同志组成。
抗震救灾现场工作队的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市有关部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对灾区抗震救灾的跨县(市)、区紧急事务进行协调,或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队决策。指导灾后灾民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2.2地震应急II级响应。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时,市政府按时限要求立即报告省政府,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我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
(1)启动程序。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应急办和指挥部指挥长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启动我市地震应急II级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我市地震应急II级响应。
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与地震相关的应急预案,协同应对。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应急部署。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按其职责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部署非灾区县(市)支援灾区工作。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
(3)现场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向灾区派出抗震救灾现场工作队。队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成员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现场工作机构负责同志、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同志、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抗震救灾部队的负责同志组成。
抗震救灾现场工作队的主要任务:贯彻落实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市有关部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对灾区抗震救灾的跨县(市)紧急事务进行协调,或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指导灾后灾民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2.3.地震应急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进行紧急支援。
(1)启动程序。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应急办和指挥部指挥长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启动我市地震应急Ⅲ级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我市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与地震相关的应急预案,协同应对。
(2)应急部署。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并确定灾区范围。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按其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部署非灾区县(市)支援灾区工作。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
(3)现场指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灾区派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成员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现场工作机构负责同志、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同志、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抗震救灾部队的负责同志组成。
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市有关部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对灾区抗震救灾的跨县(市)紧急事务进行协调,或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指导灾后灾民安置和恢复重建。
2.2.4.地震应急IV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1)启动程序。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启动我市地震应急IV级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我市地震应急IV级响应。
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地震应急预案。
(2)应急部署。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灾情监测组、新闻宣传组的现场工作队,协助开展现场地震监测、地震趋势判定、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等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灾区的需求,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灾区需求,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协调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收集灾情、民情,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遇有地震谣传事件发生要立刻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办公室,并采取平息谣言应对措施。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地震应急工作。
3、佳木斯市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佳木斯市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专家组和9个工作组组成。
3.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佳木斯军分区副司令员
武警佳木斯支队负责人
佳木斯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地震局负责人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人
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化委员会负责人
市财政局负责人
市公安局负责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市民政局负责人
市卫生局负责人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人
成员:市政府应急办、佳木斯军分区、团市委、武警佳木斯支队、佳木斯公安消防支队、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外侨办、佳木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城乡规划局、市气象局、市粮食局、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火车站、中国移动佳木斯分公司、中国联通佳木斯分公司、中国电信佳木斯分公司、佳木斯海关、中国人保财险佳木斯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佳木斯分公司、佳木斯电业局、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市红十字会、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以上成员单位各设联络员1名,由本单位职能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3.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实施地震应急。主要职责是:
(1)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2)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3)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4)组织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单位查清受灾情况,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
(5)派出市地震紧急救援队、各类抢险队;
(6)协调驻佳木斯市部队、市外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7)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8)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9)部署市直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对灾区的紧急援助;
(10)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11)发布临时规定,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3.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2.1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由市地震局局长负责。成员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和市地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
3.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准备和地震应急期间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地震应急期间的主要职责如下:
(1)汇集震情、灾情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2)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市地震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掌握震情监视、分析会商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议。
(4)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5)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6)组织协调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队的具体工作。
(7)研究制定抗震救灾信息通报、公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8)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
3.3指挥部专家组及职责。
3.3.1指挥部专家组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专家组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聘任地震和交通、水利、通信、电力、建设、国土资源、卫生、消防、环保、气象、测绘、安全监管等部门专家组成。
3.3.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主要职责。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咨询。
(2)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3.4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9个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3.4.1人员抢救组。
牵头部门:佳木斯军分区
组成部门:武警佳木斯支队、佳木斯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
工作组职责: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清理灾区现场。
部门职责:市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军队和市内预备役民兵赶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市武警支队负责调动所属部队对重灾区或重要场所人员进行抢救或特种抢险。佳木斯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负责调动市地震紧急救援队实施重点部位抢险救灾。市安监局负责调动危险化学品、矿山救护队实施抢险救灾。市地震局负责派出相关专家协助各类救援队实施现场救援。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共同负责管理与调配志愿者队伍。
3.4.2医疗卫生组。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组成部门:市工信委、市食药监局、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局。
工作组职责:负责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调集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人员,指导做好灾区环境消毒,饮用水源和食品监测等工作,预防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部门职责:市卫生局负责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送安置伤员;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检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市食药监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市工信委负责组织震后药品、医疗器械的调拨,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并组织生产救灾急需物品。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组织遇难人员尸体处置。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控制灾区动物疫情。
3.4.3群众生活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组成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红十字会、市旅游局、市外事办、佳木斯海关、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佳木斯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
工作组职责:负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搞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灾区做好灾民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国际援助,处理涉外事务。
部门职责:市民政局负责灾民的转移、安置、救济,并调拨灾区简易安置物品,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接收、发放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市发改委负责灾民生活物资的综合保障。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管理,监督检查救灾资金的使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和方便食品。市粮食局负责解决与调运救灾粮食。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救灾款物的募集、接收和分配。市旅游局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游客。市外侨办负责疏散、安置国外来访人员,协调国外来华救援、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的接待与安置,协助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佳木斯海关负责办理国际救援物资的入关手续。市质监局负责救灾物品的质量监管。市监察局负责监察相关部门及人员抗震救灾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调查、核实、处理救灾违纪、违规事件。市审计局负责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的审计。市内各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开展震后快速理赔。
3.4.4基础设施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组成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火车站、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水务局、佳木斯电业局、市人防办、市无线电管理处、各电信运营企业。
工作组职责:负责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做好储备物资调度,组织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抢修维护,切实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部门职责: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基础设施保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辟救灾绿色通道,调集、征用救灾车辆,组织道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火车站负责调集、调用铁路运输器材,组织实施铁路运输,组织铁路抢排险,保障铁路运输畅通。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负责协调有关航空公司实施抗震救灾应急器材空中运输,保障空中运输通道畅通。市公安局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通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便捷通道,维护交通秩序。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负责组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政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抢、排险,组织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抢、排险。佳木斯电业局负责组织所辖电网的抢、排险,并负责组织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用电。市人防办公室负责组织人防工程、灾种的抢、排险。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开通无线通讯线路,市内各电信运营企业负责通信线路故障的抢、排险,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各工作组间应急通信畅通,保障现场指挥部与现场工作队、救援队、医疗队等救灾队伍间的通信畅通。
3.4.5次生灾害抢险组。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组成部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佳木斯电业局。
工作组职责:负责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地面塌陷、环境污染、矿山坍塌、水利和电力设施损毁、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部门职责:市安监局负责组织相关受灾企业次生灾害的抢、排险。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火灾扑灭及特殊建筑物、重大工程、次生灾害的抢险救灾。市工信委负责民爆单位易爆物品生产安全的监控。市质监局负责对灾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监控,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的安全监察,佳木斯电业局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监察和抢修。
3.4.6灾情监测组。
牵头部门:市地震局
组成部门: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气象局。
工作组职责:负责收集前兆异常信息,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全力做好余震防御;加强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对河湖水质的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的防控。
部门职责:市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灾情速报和通报,组织开展震情趋势会商;市民政局负责进行灾区震害调查、损失评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队伍进行灾情宏观判断和综合分析,提出灾情演变趋势和相关对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监测、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速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市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的预测预报。市环保局负责对灾区次生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和处置指导。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负责提供灾区影像资料和分析结果。
3.4.7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武警佳木斯支队、市司法局。
工作组职责: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部门职责: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制定预防和打击震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方案。武警佳木斯支队负责首脑机关、金融、仓储、救灾物品等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警戒,各金融单位要协助做好警戒。市司法局负责司法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3.4.8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市文广新局
组成部门:佳木斯日报社、市地震局、市教育局。
工作组职责:负责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部门职责: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抗震救灾应急宣传,协调新闻部门,统一宣传口径,会同地震等有关部门拟定应急宣传资料。市文广新局、佳木斯日报社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并派出记者及时报道灾情和救灾动态,发布地震信息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公告。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在校学生的应急疏散、安置、宣传教育。
3.4.9生产恢复组。
牵头部门:市工信委
组成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安监局。
工作组职责:负责帮助群众抓紧生产自救,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部门职责:市工信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企业和群众进行生产自救。
4、抗震救灾阶段与进程
4.1地震预防和预警阶段。
4.1.1监测预报。
市地震台网中心负责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市地震局利用群测群防网负责对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进行观测、上报和震情跟踪。
地震预报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4.1.2地震预警。
省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预报区进入地震预警期,发布预警级别,指明预警期的起止时间,并可视震情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期或终止预警。
根据地震预报意见和风险评估结果,预警分为四级,依次是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
4.1.3预警处置。
地震预警发布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预警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部署各项应急准备,进入应急戒备状态。
预警区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的动态信息,准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和装备;启用紧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组织撤离和疏散危险区的人员,并对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次生灾害源等采取紧急排查、防控、处置措施。开展防震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言、谣传。
4.2抢险救援阶段。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第一周内,抗震救灾的中心任务主要是抢险救援。此阶段全力调集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对被压埋的幸存者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必需的抢修保通和运输。大规模抢救生命行动至第7天结束。其后,继续做好医疗救护和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同时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灾民安置方面。
4.3灾民安置阶段。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紧急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初步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问题,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大规模灾民安置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的第二周之后开始,主要任务是救治伤病员,安排群众基本生活,全面开展卫生防疫和重大次生灾害处置,以及遇难者善后处理等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灾民过渡性安置工作。
4.4灾后恢复阶段。在开展抢救生命、抢修保通、医疗救护、过渡性安置、重大次生灾害处置工作的同时,紧急恢复通信、电力、交通、供排水系统,保障抢救生命和灾民基本安置工作的开展。全面开展应急恢复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的第三周之后开始,主要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恢复,抓好农业和工业生产恢复,做好灾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恢复工作,逐步恢复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4.5应急期结束。当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省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可宣布灾区应急期结束。
4.6调查与总结。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灾区所在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支援抗震救灾的县(市)区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总结抗震救灾工作,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总上述总结报告,并对重灾区和主要部门的抗震救灾工作进行调查与评估,向市政府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结报告,由市政府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5、应急保障措施
5.1保障准备。
5.1.1队伍建设准备。市地震局、市军分区、市公安局、武警佳木斯市支队、市卫生局、团市委、市安监局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化品救护、医疗救护等专业队伍建设、地震应急自愿者队伍建设,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培训、训练、演练和考核,提高队伍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的能力。
5.1.2物资装备准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地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实际需求增加救灾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品种和数量,形成物资和装备储备网络,建成规模适度的市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体系,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
5.1.3制度建设准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立完备的内部工作制度和规程,主要有指挥部年度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制度等。各成员单位完善具体相关措施,加强常态下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非常态下协同配合能力。
5.1.4社会动员准备。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并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的社会动员机制。各县(市)区积极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建设,保障抗震救灾社会救助力量和紧急开放避难场所的需要。
5.2行动保障。
5.2.1通信、电力、交通。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和地震救援队伍要配置抗震救灾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市工信委和灾区电信主管部门在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首要任务是要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和单位迅速抢修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线路,搭建临时通信平台,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的需要。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要配置必要的移动发电和供电等应急设备。市发展改革委、佳木斯电业局和灾区电业主管部门在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要协调电力运营企业和单位迅速抢通受到破坏的发电和供电设施,优先保证抗震救灾用电的需要。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要配置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车务段、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在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要协调交通运营企业和单位为抗震救灾队伍、物资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支持及交通运输优先通行保障,组织抢修被毁道路。
5.2.2应急信息传递共享。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抗震救灾期间,共享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上报信息时按规定抄报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对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请求应予以满足;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要互联互通。
5.2.3现场队伍指挥协调。各类支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报到,按照部署前往分配的地区;到达指定地区后向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并领受任务,派联络员参与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任务完成后,经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撤离或转场。
6、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1有感地震应急反应。
本市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地震局协助市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迅速赶赴地震现场,指导县(市)区政府、中省直企业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加强对大型水库、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源的检修和监控,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收集、分析地震前兆信息,组织地震趋势会商;及时将震情和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向市政府汇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
6.2地震谣传应急反应。
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上报市政府,派出专家分析谣传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作好宣传工作;督导谣传发生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谣传发生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6.3对毗邻国家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毗邻国家发生地震造成我市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市外侨办和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部署和组织有关的应急工作。
7附则
7.1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村)以及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
7.2地震应急预案编修与管理。
(1)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2)市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县(市)区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5)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市地震局同市有关部门及时修订。
7.3地震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当宣传本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适时组织本预案培训以及专项演练或综合演练。
7.4地震应急预案检查与评估。
(1)市地震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设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平台和评估工作机制,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预案修订、演练与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地震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7.5地震应急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6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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