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8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制度建设,确保科学、规范、高效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佳政发〔2006〕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专家组成员的资格认定、入选和专家组的工作运行、制度建设、组织管理。

第三条专家组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组日常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专家组组成

第四条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4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政治立场坚定,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热爱应急管理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三)团结同志,办事公正,坚持原则,工作高效,有较强的专业学科带头和引领能力;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应急管理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的科研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五)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有独立见解,在本领域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专家组成员由各有关部门从本行业领域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的人员中推荐,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文件的形式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专家组成员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专家组成员自动离职,继续留任的应当重新办理聘任手续。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可适时调整或增补专家组成员,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专家组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4个类别设置。

第九条各类别专家组分别设组长1人,负责各组活动的组织、协调、召集、日常事务等事宜。

第三章专家组职责

第十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者参与课题研究、专项调查、事件评估等。

(二)为制定、修订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政策、应急预案等提供专业咨询,必要时参与相关工作。

(三)参加有关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会议,分析、研判突发事件,为领导决策提供专家意见。

(四)参加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

(五)按照有关工作安排,对市内外发生的典型突发事件进行现场考察,对市内较为重要并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突发事件案例进行分析评估。

(六)参与突发事件信息研判、救援方案制定、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的论证,并提出相关建议。

(七)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落实以及效果的分析评估。

(八)为市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和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专业指导或技术支持。

(九)参与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工作及相关理论研究、学术交流、课题合作等。

(十)受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召开1—2次专家组成员会议,研究部署、总结、研讨专家组工作,或组织学术交流及课题研究。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组成员座谈或会商,研究应急管理工作。

(三)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组的决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程序,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事件评估。

(四)结合本市实际,每年确定若干应急管理重点课题,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五)召开全市性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或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重要专题会议,邀请专家组成员参加。

(六)专家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现场咨询指导工作时,原则上应当有两名以上专家组成员参加。

(七)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和实行专家组信息通报机制。

(一)专家组或专家组成员提出的研讨意见、决策建议、评估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供决策参考。

(二)专家组工作情况、专家组以及专家组成员的有关专题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等,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视情况在《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动态》上刊发,或上报省、国家应急办。

第十三条建立应急办与专家组的联络机制。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与专家组及专家组成员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发送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组和专家组成员,由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授予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对在处置重特大突发事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专家组成员,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健全专家组内部监督制度,未经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名义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十六条专家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守则,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涉密工作;

(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保密事项。

专家组成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分。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专家组专业咨询、技术指导程序和专家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经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提出专家组工作经费预算建议,经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财政部门专项申请,并负责经费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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