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供热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供热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14〕18号)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市现行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齐政办发〔2011〕96号)文件进行修改。现将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供热价格及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供非居民用热指除供居民用热以外的所有供行政事业单位、工业企业和经营单位等用热。

二、供非居民用热价格,按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为每平方米39元(含税价)。

三、华电齐热公司热源出口价,每吉焦30.20元(含税价)。

四、华电能源富拉尔基电厂热源出口价,供采暖用热,每吉焦29.27元(含税价)。

五、执行范围为北三区和富拉尔基区。

六、执行时间从2014—2015年供热期起。

七、碾子山区、昂昂溪区、梅里斯区分别按照《关于调整碾子山区供非居民用热价格的通知》(齐价字〔2012〕62号)、《关于调整昂昂溪区非居民用热价格的通知》(齐价字〔2012〕1号)和《关于调整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非居民用热价格的通知》(齐价字〔2012〕70号)文件规定执行。今后如需调整,请将调整意见报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执行。

八、北三区和富拉尔基区非居民供热价格及相关事项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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