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恩施州政规〔20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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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规〔201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
恩施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和预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维护社会稳定,深化平安恩施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3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救治对象为经医疗机构依照相应程序和规定作出鉴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三条将州优抚医院和利川市精神卫生医院定为我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定点收治医院,其住院费用报销执行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在一、二级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第二章救治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资金通过州、县市两级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设立州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专项资金,州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60万元;
(二)各县市每年向州财政上缴救治资金,按各县市上年度在州定点收治医院救治人数人均5000元标准缴纳(利川籍患者在利川市精神卫生医院救治的费用由利川市政府自行安排解决);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专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滚动使用。
第六条州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专项资金实行包干使用,主要用于补助州直单位患者住院期间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解决无法查明原籍患者的医疗费和生活费。
第七条县市上缴的救治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各地送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医保政策及医疗救助政策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解决属于低保和"五保"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生活费。
第八条救治资金申请拨付。每年初,定点收治医院根据上年救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际发生费用情况向州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州民政局审核后报州政府审批。
第三章救治费用结算与监督
第九条生活费结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生活费由患者个人或监护人负担;县市低保和"五保"对象的住院生活费从县市筹集的救治资金中支付;无法查明原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生活费从州本级安排的救治资金中支付。
第十条医疗费结算。
(一)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保地医保机构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报销;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当年前两次住院医疗费,按每人每疗程5000元标准对收治医院实行定额包干补助,超出部分由收治医院承担;当年第三次住院医疗费由收治医院承担;
(三)无法查明原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无法在各类医疗保险政策中报销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发生的救治费用,按每人每月3000元的标准对收治医院实行定额补助;
(四)对同时患有其他疾病或出现严重并发症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医院应及时向送治单位和监护人报告,该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报销。
第十一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资金不报销病人救治出院后所发生的后续门诊服药治疗费用。
第十二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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