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2013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3年1月26日

十堰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2.2成员单位

2.3专家咨询机构

2.4现场指挥部

3预警预防机制

3.1分级标准

3.2危险源监控

3.3避险水域

3.4预警信息发布

4应急响应

4.1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分析研判

4.4应急措施

4.5分级响应

4.6综合协调机构的行动

4.7现场指挥与处置

4.8医疗救护

4.9安全防护

4.10应急结束

5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保险

6.3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7.2资金保障

7.3医疗保障

7.4交通运输保障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7.6治安维护

7.7社会力量动员

7.8宣传培训与演练

8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总则

1.1目的

建立十堰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地组织水上搜救行动,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保证水路交通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水域内的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发生在我市水域以外但可能威胁到我市水域的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

省有关部门指定或应其它水上搜救机构请求的水上搜救行动亦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3)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4)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成立十堰市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长、市港航海事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市外事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海事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十堰军分区、武警十堰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水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规、决策布署;

(2)负责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3)组织制定十堰市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预案;

(4)指挥辖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5)定期组织全市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加强水上应急救援队伍安全技能培训,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6)指导各县(市)水上应急搜救工作;

(7)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设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海事局,根据各自职责具体承担水上搜救应急日常工作。

2.2成员单位

市政府应急办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承担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突发事件期间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制订全市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十堰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工作;负责按照市政府应急机构的决定启动和实施本预案,协助重大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实施水上施救和水上交通管制措施;审议全市水上搜救发展规划和水上搜救应急体系经费预算;管理十堰市水上专业救助队伍,调集本系统的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器材;组织调查一般水上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指导各县地方海事局具体实施。

市港航海事局负责辖区水上搜救应急工作和船舶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力量参与水上人员和财产救援。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水上应急搜救联动相关工作;通报水上搜救或险情的情况;参与水上事故或险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维护事故或险情现场治安,组织人员疏散。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解决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安置和对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搜救资金保障;协调应急费用的财务保障。

市农业局负责实施十堰市渔业船舶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方案,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水上应急行动,并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救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规定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职责,做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监管和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应急资源的准备等各项工作,并组织(参与)对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直接原因调查。

市卫生局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市水利局负责收集市内通航江、河、湖、库水情,向有关部门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警以及应急行动时的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为水上应急行动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根据应急抢险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维护水上遇险、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专用通信频率正常使用,保证无线通讯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所需的天气预报以及水上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组织、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环保监测技术支持;提供空气、水质等监测资料,对水上危化品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参与重大危化品泄漏事故的调查。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负责重点旅游景区水面游乐器具的安全营运检查,组织落实事故险情现场施救工作,协助作好事故调查工作。

市外事办、市台办负责水上获救台胞、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胞、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十堰军分区、武警十堰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部队参加重大突发事件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依法对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事故或险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对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航运企业负责制定和实施本企业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所管辖船舶的日常维护和安全工作。

各有船乡镇政府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人员抢险,参与事故调查,协助搞好善后工作。

2.3专家咨询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十堰水上搜救应急专家组,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专家组成员主要有交通、卫生、环保、气象、通信、化工、消防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有关部门推荐,交通运输局聘任。

2.4现场指挥部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成立水上搜救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水上应急领导小组指定。其主要职责:

(1)执行市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指定;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报告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市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措施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3预警预防机制

3.1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按照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分为特别重大(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重大(10至30人死亡含失踪)、较大(3至10人死亡含失踪)和一般(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四级。

水上突发事件包括以下几类:

(1)造成人员伤亡(含失踪),或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4)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港口遭受严重损坏航道发生断航的水上突发事件。

(6)其它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2危险源监控

(1)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结合日常管理加强对辖区水域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分析和登记,结果通报当地政府。

(2)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对调查收集的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情况,应及时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对于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情况,应逐级上报至省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由省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对风险等级进行认定。

(3)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由省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当地政府;容易引发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由市、县(市、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4)有关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风险等级和性质,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并加强监控、检查。

3.3避险水域

(1)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了解各自搜救责任区水域情况,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2)各县(市)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划定的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的需要,建设必要的避险设施。

3.4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其它危害的信息等。

预警信息由交通运输局、港航海事局以及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电话、传真和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并向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通报。

各海事机构要加强与社会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气象、水情、地震、卫生、公安、水利等)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获得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信息。将预警预防行动融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突发事件隐患,根据外界的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

4应急响应

4.1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水路交通应急信息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发生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通报至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内容包括:

(1)事件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件发生原因、时间及发展态势,事故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涌浪大小、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量等;

4.2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负责事件现场先期处置,迅速调集各方面应急搜救力量,全力开展人员救援,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控制事件态势,防止次生、衍生险情连锁反应;对于涉及危险品泄漏和扩散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避免造成大面积危害。

4.3分析研判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通过以下途径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进行联系;

(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和资料;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6)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等。

4.4应急措施

水上搜救指挥机构确认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投入救援并向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和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最初接警的水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直至水上搜救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辖区水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搜救指挥机构时为止。

(1)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级别,有关人员立即进入指挥位置;

(2)根据已掌握情况,确定救援区域,明确应急救援工作任务与具体措施;

(3)根据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援任务;水上发生险情或重、特大水上突发事件时,各种水上搜救力量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以及可参与搜救的船舶要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无条件地迅速参与搜救;

(4)指定现场指挥,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救援现场需要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实施管制行动;

(6)根据救援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措施;

(7)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4.5分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应按照县(市、区)水上搜救分中心、市(州)水上搜救中心,省交通厅水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任何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6综合协调机构的行动

制定搜救方案、布置应急救援任务,将下述事项告知各种搜救力量: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水上突发事件的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援、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水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讯联络要求;

(6)实施救援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它及时准确救援所必须的信息;

根据救援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指挥机构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社会秩序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支持保障。

4.7现场指挥与处置

发生四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由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处置。

现场指挥部由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及事故发生地相关主要领导组成。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施救组、善后(医疗)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和事故险情调查组,根据职责任务具体承担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救援和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安监局牵头,有关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赶赴现场;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领导同志有关指示和批示;协调抢险救援工作,启动相关保障预案,确保现场治安、医疗救援和通讯畅通;调集抢险救援相关资料;负责现场报告,上报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负责新闻报道。

抢险施救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港航海事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武警十堰支队、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县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咨询机构专家组及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勘察事故或险情现场,并由参与现场抢救的海事、港航、渔政等法定部门对现场事故公正调查取证,研究现场情况,提出现场抢救方案,实施以救人为主的抢险工作;调集抢险救援所需器材、物资和抢险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善后(医疗)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专门人员参加,主要是配合抢险救援工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开展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安置临时疏散人员;进行理赔、安抚工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公安局和事发单位组成,负责警戒、控制、险情现场及其周边地区、道路、水域,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事发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生活保障、食宿安排等后勤服务,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和交通、通讯(信)工具、器材以及急需的抢险救援器材与物资。

险情调查组:由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成立,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包括:查明事故险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故险情原因和事故险情性质(责任事故或者非责任事故);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险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险情调查报告。

事故险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险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事故险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事故险情调查的经过;事故险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险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事故险情的性质;事故险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依据以及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险情的主要教训和防止类似事故险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事故险情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并送达上一级机构审核。

4.8医疗救护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会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水上医疗救护任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需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指导,派出医疗人员及医疗设备,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护、医疗移送任务。需要时,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并将此安排通知相关的水上搜救机构。

(1)医疗救护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水上搜救机构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2)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可对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医疗救护进行指导,应下级水上搜救机构的请求,可协调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其它医疗机构直接实施医疗救护行动。

4.9安全防护

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员受到伤害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援行动的水上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在实施救援行动中,应根据突发事件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实施救援。

(1)水上搜救机构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做出安排。如需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

(2)在水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水上搜救机构应通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3)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援行动中要服从水上搜救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4.10应急结束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中止或终止,由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批准。

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考虑是否中止或终止应急救援行动:

(1)遇险人员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经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同意,报承担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批准,由承担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调查核实后的水上突发事件以及应急救援情况、危害控制情况等。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3)救援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5)善后处理情况;(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牵头,责任单位(企业)及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对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港、澳、台、外籍人员由台办、外侨办等部门进行善后处置。

6.2保险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协调,督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工作程序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参加现场救援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援的专业救援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总结评估

水上搜救机构要密切跟踪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调查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采取针对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和处置,对现场进行检测,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针对突发事件衍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应急救援方案,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提高水上搜救效率和搜救成功率。

搜救结束,搜救机构应认真总结工作,组织专家对水上搜救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并报上级搜救领导小组。

7应急保障

7.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在正常的气候条件下水上应急救助力量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水域,十堰搜救中心应急到达各辐射县市港口水域事故险情发生地不超过120分钟、各辐射县市到达库区和重点水域不超过90分钟;应急到达港区和重点客流区不超过60分钟,重要航段不超过60分钟;现场救助能力明显提高,人命救助有效率达到70%左右,一次溢油综合清除控制能力达到2吨,具备一定溢油综合清除能力;各县(市)水上搜救中心要收集本辖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7.2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水上搜救奖励、演练、培训等资金,逐步纳入预算。具体参照《十堰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3医疗保障

各县(市)搜救中心与当地具有水上救援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救护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4交通运输保障

各县(市)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并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单位均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搜救力量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在实施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包括:水上通信、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7.6治安维护

各县(市)搜救中心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7.7社会力量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机关、企事业、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7.8宣传培训与演练

水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做好水上应急事件的预防、应急工作;在媒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布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应急事件的常识。

各县(市)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水上搜救力量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组织,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人员适任培训由应急指挥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应取得应急指挥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

各搜救中心每年应举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和搜救水平,增强应急救援力量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技能,加强各应急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

8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由市政府应急办和指挥部办公室共同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策。对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或者应急处置不力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关于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决定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普查和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