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随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3〕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4年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握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今年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安置原则,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的部门、行业或单位,采取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安排工作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有安置任务的单位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务必于2014年9月底以前将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到位。
二、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下达的安置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其中,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退役士兵的军龄计算为工龄,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人员同等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三、落实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制度。除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以外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办理自谋职业,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方式安置所接收的退役士兵。采用一次性经济补助方式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应与退役士兵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报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备案,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商办企业,报考中高等院校的,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7号)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四、严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纪律。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2014年市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分配表
2014年8月5日
附件:
2014年市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分配表
序号
单位
人数
备注
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单位
1
转业士官1人必须安排岗位
2
市市场管理中心
1
3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单位
2
转业士官1人必须安排岗位
4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所属单位
2
转业士官2人必须安排岗位
5
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
4
6
中石化随州分公司
1
转业士官1人必须安排岗位
7
市工商银行
1
8
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
61
合计
73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