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襄樊市关于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发襄樊市关于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襄樊政办发〔2010〕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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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襄樊市关于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关于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襄樊市关于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21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开展驻京办事机构的专项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置,明确职能定位;妥善做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工作;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制度,形成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政策规定
(一)机构清理
1、予以保留的机构:
保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由市编办就其机构设置、职能定位等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提出保留的意见,报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批准。
2、予以撤销的机构:
(1)全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2)各县(市)、区及县以下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二)人员编制和安置
1、保留的市政府驻京联络处,由市编办重新核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新的“三定”规定规范运转。
2、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凡是核定了人员编制的一律收回注销;凡是登记了事业单位法人的一律注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其人员由派出单位负责安置。
(三)资产处置
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其资产可以经清理评估、协商有偿转让给市政府驻京联络处,也可由本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处置,处置资金上交本级财政。
三、组织实施
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监察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等组成的襄樊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4月20日前)
市政府召开全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会议,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工作部署和“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二)清理规范(4月21日至6月14日)
1、自查清理。4月21日至4月30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下发自查表格,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对驻京办事机构组织开展自查清理。自查清理的主要内容是:驻京办事机构的数量、人员编制、资产和负债等,自查清理结果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2、专班核查。5月1日至5月10日,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专班对自查情况进行核查,主要看自查清理情况是否属实。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抽查。
3、机构处理。5月11日至6月14日,对不符合保留规定的驻京办事机构,由派出单位拟定撤销机构、人员安置、资产和负债处置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实施,同时抄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保留的市政府驻京联络处,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定位,完善管理制度。
(三)检查验收(6月15日至7月15日)
在各地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形成全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工作报告,按程序报送省政府,并抄送省监察厅。
四、责任分工
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由市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具体分工如下: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做好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预算、财务和资产的管理,督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清产核资与资产划转工作;各级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资产和负债进行审计;各级编制部门负责核定驻京办事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各部门要适时对所承担的工作开展抽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加强工作指导。
五、纪律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严明工作纪律,确保中央和省部署的工作任务不折不扣地落实。
(一)此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冻结拟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等其他资产,不得随意变更和处置资产,严禁突击花钱。
(二)除按照规定保留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新的驻京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三)各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四)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撤销机构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妥善安置工作人员,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
(五)对清理和规范工作中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襄樊市驻京办事机构编制及资产负债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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