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经济发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经济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推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经济发展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质找矿,增强矿业经济发展后劲

(一)国土资源系统、各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积极申报矿产勘查项目,争取中央和省级地勘资金,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

(二)除政府出资已达普查以上程度探矿权外,原则上暂停向自然人和非政府公司法人出让商业性探矿权,建立政府主导的矿业权储备机制,组建矿业权储备经营机构,通过财政投资受让探矿权并进行商业运作。

(三)对承担市县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地勘单位,可获得矿业权出让纯收益一定比例的奖励性质的分成,分成标准为:出让纯收益在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8%;1000-2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5%;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3%。省有关政策出台前,按此规定执行,省有关政策出台后,按省统一标准执行。

二、加强矿产勘查开采市场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组织开展已设探矿权、采矿权项目清查活动。对圈而不探、长期停止开采、长期拖欠矿业权价款等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予以查处,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依法收回已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

三、提高办矿门槛,有序、限量出让采矿权

(一)新设采矿权项目必须按规定报批采矿权设置方案,没有经批准的采矿权设置方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得组织采矿权出让,不得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二)新设采矿权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要求,符合地质勘查程度要求,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和开采准入条件,符合矿产资源整合要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督等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新设采矿权项目进行严格把关。

1、新设采矿权应达到详查或勘探的勘查程度,资源储量规模和级别应符合开发设计要求。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勘查程度。

2、新设采矿权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煤6万吨/年、铁矿石30万吨/年(小型矿床3万吨/年)、锰矿石2万吨/年、铅锌矿石3万吨/年、锡矿石3万吨/年、岩盐5万吨/年、芒硝5万吨/年、高岭土2万吨/年、长石5万吨/年、水泥用石灰岩10万吨/年、普通建筑用砂和石料5万吨/年。

3、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延续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废止,其矿区范围由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矿业权空白地处置。

四、鼓励对矿产品进行加工和深加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一)对矿产品加工、深加工和盐卤精细化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办法》规定的投资强度的,按《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办法》(衡政发〔2011〕9号)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二)采矿企业新上矿产品加工、深加工项目的,开发利用低品位、难利用资源和废弃资源的,对多矿种综合开采、综合回收和综合利用的,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按下限征收。

(三)对新设矿业权项目,通过提高矿业权竞买保证金、注册资金要求等,促使矿业权人就地进行矿产品加工、深加工。

(四)对矿产品加工、深加工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优先申报政策支持项目。

五、强化矿山安全工作

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矿山尾矿库安全和矿山次生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和监管,确保矿山安全。

六、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巡查与监管,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责任,积极申报并实施绿色矿山等项目,保护并不断改善矿山生态。

七、优化矿业投资环境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不懈地组织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无证或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影响矿业投资人正常勘查、开采的不法行为。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创造良好的地质勘查施工环境。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优化地勘施工环境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处理地勘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的地勘项目的临时用地、青苗补偿等涉农工作。

(三)做好矿山用地服务工作。采矿权人依法取得采矿权以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土地供应等环节给予全力支持,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采矿权人依法取得采矿权以后,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办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登记、采矿登记等手续,促使矿山早日投产见效。

(五)矿山所在地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采矿权人做好征地拆迁、修路架电、选厂建设等工作,及时调处基建施工和矿山生产中的矛盾与纠纷,切实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鼓励、支持矿业权人加大融资力度,实现银企对接,改善资金状况。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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