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河段定点卸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河段定点卸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衡政办发〔2015〕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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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政办发〔2015〕7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河段定点卸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现将《衡阳市城区河段定点卸砂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衡阳市城区河段定点卸砂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区定点卸砂管理工作,确保城区河道堤防安全、防洪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城区河段是指湘江、耒水、蒸水流经衡阳市城区的河段,具体范围如下:
(一)湘江:珠晖区东阳渡镇坪田村至衡阳武广高速铁路大桥下游3000米处的河段。
(二)耒水:珠晖区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处至耒河口河段。
(三)蒸水:蒸湘区呆鹰岭镇鸡市村至蒸水河口河段。
本试行办法所称城区河段定点卸砂是指运砂船舶进入衡阳市城区河段需要卸砂的,必须在衡阳市城区规范化砂场卸砂。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城区规范化砂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规范化砂场。
第三条衡阳市政府成立由市水利、市地方海事、市公安、市环保、市畜牧水产等部门组成的衡阳市城区河道管理联合执法队,负责城区河段定点卸砂联合执法工作,依照各部门职能履行城区河段定点卸砂管理工作职责。
市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区规范化砂场定点卸砂的监管工作;负责对运砂船舶在城区规范化砂场以外乱卸、乱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负责对砂石来源不明的运砂船依法进行处理。
市地方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运砂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负责检查运砂船舶船员配备;负责对运砂船舶超载、乱停乱靠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市公安部门水上派出所协助市水利、市地方海事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运砂船舶的管理工作,负责对运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工作人员不遵守定点卸砂规定涉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在本辖区堤防保护范围内乱堆砂石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章定点卸砂管理
第四条运砂船舶进入城区河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砂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二)运砂船舶船员应按规定配备,并应持有合格的运砂船舶驾驶适用证书;
(三)运砂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书;
(四)运砂船舶应持有能证明砂石来源的砂石资源票据;
(五)运砂船舶应按核定吨位装货,不得超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运砂船舶在城区河道内卸砂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城区规范化砂场卸砂;
(二)在地方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码头或指定的停靠区停靠;
(三)在规范化砂场卸砂时,应服从规范化砂场的调度和管理。
第六条市城区河道管理联合执法队应在城区河段设立三个执法点,对进入城区河道的运砂船舶进行定点检查:
(一)湘江岳屏镇文昌村河段执法点:负责检查湘江东阳渡镇坪田村至解放路口河段的运砂船舶;
(二)湘江茶山坳镇黄洲村河段执法点:负责检查湘江解放路口至衡阳武广高铁大桥下游3000米处河段的运砂船舶;
(三)耒水白渔潭水电站河段执法点:负责检查白渔潭水电站至耒河口的运砂船舶。
第七条衡阳市城区河道管理联合执法队在检查运砂船舶时,为保证安全,不得追赶重载运砂船舶或在航行中强行逼停重载运砂船舶;可对运砂船舶发出信号或喊话,运砂船舶靠岸泊船后方可登船检查。
第八条市城区河道管理联合执法队应建立完善定点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管理和执法能力建设,重点巡查城区规范砂场定点卸砂管理情况、运砂船舶定点卸砂情况、运砂船舶停靠等情况,及时对运砂船舶在城区河段乱卸、乱堆、乱停、乱靠行为进行制止,依法进行处理。
市城区河道管理联合执法队应配备执法船只和车辆,安排执法人员实行轮流值班,实行24小时不间断定点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制度,加强检查和巡查原始记录工作。
第九条市城区河道管理联合执法队应建立举报非法卸砂奖励制度。市城区河道管理联合执法队应在沿河村镇河段设立监控举报网点,对举报及时、查处属实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严格保密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市城区河道管理联合执法队接到举报电话后,执法人员必须迅速出动,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条市城区河道管理联合执法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抓好执法人员思想建设,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执法、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等现代执法理念。
第十一条城区各规范化砂场应加强对定点卸砂点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运砂船舶进港登记、调度、引导和信号联络制度,加强安全生产。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运砂船舶违反本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市城区河道管理联合执法队现场执法并协助衡阳市地方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运砂船舶违反本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市城区河道管理联合执法队现场执法并协助衡阳市水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运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船上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由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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