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和《益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和《益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和《益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和《益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益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县(市)管养的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纳入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农村公路建设按干线公路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市公路管理局管养县道(支线)的建设养护管理按省有关规定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普通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益政办发〔2011〕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乡道新建、改建,建制村通水泥(沥青)路,国有农林场通水泥(沥青)路,连通工程建设,危窄桥、渡口改造,安保工程建设,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所称农村公路养护是指对纳入省交通运输厅统计口径内的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管理,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公路灾害防治、汽车渡口运营及维护、其他配套设施维护、路政管理等。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省级指导,市级考核,县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区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行“县为主体、国省补助、市级奖励”的投入机制。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规范,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政策,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项目实施,考核区县(市)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八条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的需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政策,组织、协调和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业主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原则上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委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建,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以下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6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4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乡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村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基层必须满足强度、稳定性和平整度的要求。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结合交通流量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可采用多种类型路面。
路面宽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个别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且交通量又较小的特殊路段经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危窄桥改造、安保工程建设,渡口改造,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根据其所在路段技术等级,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按程序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凡列入省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的项目视同其可行性研究已获批准。
第十二条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由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国家对使用中央专项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列入市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省五年建设规划;
(二)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和大桥及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农村公路中的县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设计,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设计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涵洞、构造物设计图和工程预算等。农村公路应因地制宜同步设计安保工程。
第十五条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中桥,设计文件经业主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其他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报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资阳区、赫山区、高新区项目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项目的设计与审批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设计,应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审批设计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第十六条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由业主组织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招标文件和招标结果须报审批设计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七条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监督农村公路中新建的大桥及以上桥梁工程、中型及以上隧道工程。各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阳区、赫山区、高新区相应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除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监督之外的其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与危桥拆除工程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广泛采取社会监理、群众代表监督等方式,严格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农村公路质量督查,重点抽查县乡道、桥梁、隧道等重要结构物质量。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县乡道改建项目,中型及以上桥梁、隧道应实行社会监理。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项目的监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障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业主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建设项目实行公示牌制和压模备查制。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及相关规定,科学设置充足的施工警示标志及交通诱导、限速标志,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防止水土流失和植物多样性破坏。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按程序报告。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修复或无质量缺陷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助,市实行奖励;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积极拓宽村道筹资渠道;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二十五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配套资金及前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国有农林场纳入规划的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按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所属主管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渡口改造、安保工程、桥梁、隧道建设补助或奖励标准按国、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考虑价格上涨因素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按工程造价足额筹措建设资金。
资阳区、赫山区、高新区的国省补助资金和对各区县(市)农村公路建设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及时拨付至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项目质量、进度、建设标准和考核结果等拨款条件及时拨付至各区县(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市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强行向单位和个人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投工投劳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协商处理。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国省补助和市级奖励资金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中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公路沿线乡镇、村的人民群众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技术等级,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益阳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交、竣工合并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当年完成的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申请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抽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别按不少于20%、40%的比例抽查验收。
对建设规模减少、技术标准降低、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不予通过,并收回已拨付的国省补助资金,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坚持项目公示制度。市、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的行业管理机构应将当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均应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归档,竣工验收后将竣工文件资料移交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工程验收合格后,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督促区县(市)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组织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十六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工作机制;在国省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负责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不足部分,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管理经费;规范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督促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调整充实技术和管理力量,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明确乡镇、村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职责,督促其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负责汇总和呈报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投资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市辖区(资阳区、赫山区、高新区、大通湖区)国省补助资金计划;监督国省补助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协调相关政策、规划的制订和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农村公路养护市级奖励资金,拨付农村公路养护国省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国省补助和市级奖励资金的使用;督促区县(市)财政补助资金筹措到位,并负责相关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
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区县(市)有关部门、乡镇、行政村的工作职责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如下:
国省补助资金: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和国家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车辆购置税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增量资金及其他上级补助资金。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农村公路的日常保养、小修、水毁恢复工程资金和大中修、公路灾害防治等养护工程及渡口运营维护资金的不足部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基本投入原则上每年每公里县道不低于7000元,乡道不低于3500元,村道不低于1000元,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要逐年增加。同时,应根据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技术状况,每年安排必要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以促进公路路况的逐年改善。
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或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积极筹措资金和投入力量,加强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养护工作。
第四十条国、省下达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和市级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市、县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工资及正常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四十一条区县(市)要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证已建成农村公路的完好率。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四十三条赫山区、资阳区、高新区农村公路养护国省补助资金和对各区县(市)的养护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至市农村公路管理局,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依据养护质量、进度和考核结果等拨款条件及时拨付至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第四十四条区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申报,列入同级年度部门预算,按有关规定拨付。
第四十五条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资金预算计划,年度养护资金预算计划在上级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的基础上,按照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编制要求,于上一计划年度的年底前编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区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基础数据库。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各地可在现有养护生产部门基础上,组建养护工程专业单位,实行企业化运作,参与市场竞争,承担公路养护工程作业。
第四十八条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核算、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公路灾害防治工程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达到招标规模的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
第四十九条村道养护应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方式进行。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十二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和防止超限超载运输为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综合治理,做好农村公路安全保护、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县道、乡道的安全保护和路政管理由市、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村道的安全保护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农村公路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载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湘政办函〔2010〕18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惩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适当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奖励资金。
第五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推动不力,自筹资金配套不到位,工程质量、数量及农村公路完好率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区县(市),相应核减其下年度的国省补助投资规模。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26日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益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益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区县(市)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建设养护管理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建设养护管理资金渠道,落实建设养护管理责任,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养护管理,实现有路必养,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根据《益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列入管养范围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适用于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目标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实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农村公路管理局要加大对区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情况的巡查、抽查力度,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并将及时通报情况。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目标考核以评分方式进行,将考核项目、内容全部量化为分值,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分别进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实行记(扣)分和加分制。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目标考核内容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资金筹措及管理、综合管理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考核内容包括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地方财政投入及资金管理、日常养护管理、养护工程管理、路政安全管理等。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认真履行考核职能,凡涉及扣分事项均需说明理由,并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
第九条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巡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巡查情况纳入年终考评。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平时巡查(占30%)、年末考核(占70%)情况,综合评定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目标考核分值,并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
根据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目标考核分值分别评定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目标考核优胜、达标、不合格区县(市),对优胜单位和达标单位给予奖励,对不合格单位予以核减下年度投资计划等处罚。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评为不合格:
(一)因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未完成省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而影响全市农村公路综合考核结果的;
(二)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益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
2、益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
附件1:
益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科目
分值
计分标准
评分操作办法
一
工程进度
15
按确定的责任目标要求完成路面里程、投资及通村个数。
10
完成或超额完成里程目标和投资目标的计10分,未完成的不计分。
5
完成通村数目标的计5分,未完成的不计分。
二
工程质量
35
路基、路面、桥涵排水、安全防护工程等质量情况。
5
路基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基本稳定;应开挖尺寸不小于(30厘米*30厘米)的水沟,排水畅通;按要求培填路肩。未达到要求,每个项目扣0.5分,最多扣5分。
1、该项评分以市质监部门综合全年检查情况、省、市考核组年终考核验收情况、市农村公路建设办平时随机抽查验收情况进行评分。2、市质监部门评分占40%、省、市考核组年终考核验收评分占30%、市农村公路建设办平时随机抽查占30%。
10
县道
应按要求铺筑路面,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4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稳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稳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乡道
应按要求铺筑路面,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稳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或其它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稳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村道
应按要求铺筑路面,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基层需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稳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
每个区县(市)量测项目不少于40%(钻孔),未达到要求,每处扣1分,最多扣10分。
二
工程质量
35
路基、路面、桥涵排水、安全防护工程等质量情况。
5
按照《湖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实施指导意见》要求设置安保设施。未按要求设置的,每个项目扣0.5分,最多扣5分。
5
水泥路面出现开裂、断板、严重蜂窝麻面,沥青路面出现严重网裂,桥梁、涵洞、挡土墙等出现开裂、变形等,一个项目只要发现一处则该项目扣0.5分;出现质量事故的每个项目扣5分。最多扣5分。
5
按部省要求继续开展质量年活动,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活动方案,无方案无活动不参加评先,有活动无方案扣1分;县(市)级设立中心试验室,设备和人员满足试验检测工作要求的加2分;对举报项目质量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调查处理,未及时处理的扣2-4分。
5
按照《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且资料齐全计3分,未达要求的每一个项目扣0.1分,最多扣3分;要求区县(市)对所完成项目钻芯取样比例达100%并有芯样检测报告可查的计2分,每缺2%扣0.1分,最多扣2分。
三
技术标准
20
路面宽度达标情况。
10
县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米,乡道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村道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抽查的每个项目丈量不少于10处,若2处及以上路面宽度未达到要求的,则该项目扣0.5分,最多扣10分。
对项目实施抽查与调查了解
10
路面宽度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每300米必须设置错车道一处,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经批准的特殊困难路段可适当放宽要求)。未按要求设置的,每个项目扣0.5分,最多扣10分。
对项目实施抽查与调查了解
四
资金筹措及管理
15
国省安排资金管理严格,拨付及时,自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5
自筹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计5分,每出现一个项目自筹资金未按时足额到位扣1分,最多扣5分。
根据报表抽查与调查了解
5
国省市资金能按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计5分。国省市资金未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每次扣1分,最多扣5分。
根据报表抽查与调查了解
5
有截留、挤占、挪用国省市资金现象的扣5分。
根据报表抽查与调查了解
五
综合管理
15
项目有设计及批复,报表及时,安全生产及廉政建设好。
4
能按要求进行设计及进行批复的计4分,未进行设计或未批复的每个项目扣1分,最多扣4分。
抽查了解
4
进度报表和建设信息能按要求及时报送的计4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4分。
由市农村公路建设办确定
4
无安全生产事故和廉政建设问题的计4分,有安全生产事故的扣2分,有廉政建设问题的扣2分。最多扣4分。
调查了解
3
招投标未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扣1分;招投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扣2分。
抽查与调查了解
附件2:
益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备注
养护管理体制和
运行机制
15分
制度健全
2
区县(市)政府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记2分,否则不记分。
机构完善
2
区县(市)、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设置规范、职能明确、技术管理力量充足的记标准分,否则视情扣分。
职责明确
2
区县(市)、相关部门、乡镇、行政村职责明确记标准分,否则分别视情扣分。
养护人员配备
3
列养县、乡、村道足额安排日常养护人员记3分,否则视情扣分。
管理规范
2
日常养护、养护工程、计划管理、路政安全管理规范记标准分,否则分别扣分。
项目库建设
2
建立并及时更新基础数据库记2分,否则不记分。
考核到位
2
区县(市)对相关部门、乡镇及乡镇对行政村养护人员考核到位记标准分,否则分别视情扣分。
地方财政投入及
资金管理
32分
日常养护基本投入财政保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情况
12
达到市定标准记标准分,未达到市定标准不计分,超过市定标准按超过比例乘标准分加分,最高加5分。
市定标准:年公里县道投入7000元,乡道投入3500元,村道投入1000元。
养护工程投入财政保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情况
8
缺口资金足额安排记标准分,未足额安排按未到位比例乘标准分扣分。
含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水毁恢复工程等。
渡口运营维护财政保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情况
2
缺口资金足额安排记标准分,未足额安排按未到位比例乘标准分扣分。
管养范围内无渡口的区县(市)记标准分。
国省补助资金管理使用
3
做到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记标准分,否则不记分。
国省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
人员及工作经费财政保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情况
4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及工作经费全额由财政保障记标准分,否则不记分。
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情况
3
实行了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做到了专款专用记标准分,否则不记分。
日常养护管理
25分
农村公路列养率
10
按统计年报内里程列养比例达100%记标准分,否则不记分。
路况完好率
(优良路率)
5
未完成市定目标不记分;完成记标准分;超额完成按每超1%加0.2分,最高加1分。
按《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评定。
日常养护管理
25分
路面技术状况(按PQI值评定)
5
中等路以上比例完成市定目标记标准分,未完成不记分,超额完成按每超1%加0.2分,最高加1分。
按《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评定。
桥梁养护情况
5
落实“三个一”责任,经常养护完好记标准分,每出现一座未养护扣0.5分,最高扣5分。
养护工程管理
20分
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
15
计划内项目全部完成记标准分;完成率低于80%不记分;完成80%-100%按标准分内插记分。
含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水毁恢复工程等,对危桥改造、安保工程进行重点考核。
工程质量
5
质量优良验收合格记标准分,每出现1个不合格项目扣3分,每出现1个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路政安全管理
8分
建筑控制区管理
1
抽查无违章建筑记标准分,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为止。
路障、马路市场处治
1
抽查无路障和马路市场记标准分,每发现1处扣0.1分,扣完为止。
超限超载治理
2
依法依规开展治超工作,公路得到有效保护记标准分,未开展不记分。
安全隐患处治
2
有效处治记标准分,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安全事故控制
2
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规定范围记标准分,每出现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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