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江苏省无锡市委办公室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1年1月21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省、市《教育规划纲要》精神,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事关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和智力发展,事关国家和民族长远未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是全面落实各级政府民生责任,进一步完善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积极促进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是无锡建设一流教育强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对于我市城乡一体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十五年教育,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富民强市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学前教育发展日益重视,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全面提高,优质资源不断扩大,保教质量逐步提升,整体发展水平在全省、全国居于前列。但是,对照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我市学前教育发展还存在较大不适应:发展机制、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事业投入明显不足;城乡、区域、园际之间发展不够平衡,一些幼儿园办园条件薄弱;师资队伍、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等等。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因素。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紧迫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工作部署,突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一体、规范优质”的原则,按照公办民办并举的方针,多种形式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创建全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全面提升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工作目标是: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所)体制、标准和管理规范,建成理念先进、设施优良、队伍一流、管理有序、水平领先的现代学前教育体系,率先基本实现学前教育现代化。到2015年,全市高标准、高质量普及3—6岁幼儿教育,3—6岁幼儿入园率保持99%以上。全市90%以上的幼儿园建成省、市优质幼儿园,100%的村幼儿园建成市优质幼儿园,8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成市学前教育现代化乡镇(街道)。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与服务得到进一步加强,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98%以上。

三、建立完善分级分段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

根据婴幼儿不同阶段身心发展的规律、特点和服务需求,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分级分段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将学前教育分为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阶段和3—6岁幼儿教育阶段,相应建立不同的管理体制和投入发展机制。

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是终身发展的奠基阶段。早期教养服务实行市级指导、县(市、区)级统筹、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政府引导、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承担的投入机制。实施全日制早期教养服务的机构统称为托儿所,实行市场化办所模式,由社会力量举办。

3—6岁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前教育的主体阶段,实行市级指导、县(市、区)级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

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市级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重大政策,引导推动全市各地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统一规划、布局调整以及规范管理等工作,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促进区域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按照县(市、区)规划和部署,办好本乡镇(街道)学前教育,承担相应的管理和发展责任。教育部门、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进行完善政策、制定标准、统一管理和科学指导,并按分段管理要求分别负责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和统一监管。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3-6岁幼儿教育阶段进行办学质量督查和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市学前教育实际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综治、公安、城管部门负责加强学前教育机构周边安全保卫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团体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坚持公办民办并举优化学前教育资源

全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学体制,办好办优公办幼儿园,积极发展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形成投入多元化、服务优质化、层次多样化,公办和民办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和谐发展的学前教育格局。

努力办好一批公办幼儿园。以提供普惠、均等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为目标,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为主体,办好一批公办幼儿园,确保充分体现政府主导职责,确保80%以上的适龄幼儿在公办幼儿园入园。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为少数人服务的幼儿园。全面开展学前教育现代化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到2012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办好1所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

加大幼儿教育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幼儿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幼儿教育专项资金,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幼儿教育倾斜,幼儿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比例要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人员经费、园舍建设维修、设备设施添置经费由属地政府统筹解决,全面清理整顿、有效解决学前教育中实际存在的“公有民办”问题。要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幼儿教育发展激励机制,凡建成市学前教育现代化乡镇(街道)和省优质幼儿园,由市、县(市、区)财政在幼儿教育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幼儿接受普惠性幼儿教育由属地政府给予资助,资助标准由属地政府制定。

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按照规模适度、提高质量、方便就近的原则,根据区域人口规模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每2万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适龄儿童逐步实现就近入园。城区新开发片区、新建小区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省级优质园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办成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进一步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

积极扶持发展民办幼儿园。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次性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并在建设用地服务、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对符合规定质量标准,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按在园幼儿人数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发展机制,组织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通过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帮助薄弱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支持办好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民办幼儿园,为适龄儿童提供多样化选择。对发展民办学前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办学自主权。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公用事业单位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民办幼儿园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按照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自主聘用各类人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五、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为促进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和幼儿园保教质量提供有力支撑。

严格按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根据国家和省核定的幼儿园岗位设置总量和教职工编制标准,逐步配齐幼儿园专任教师以及保健教师、保育员、营养员等各类工作人员。各地要保证公办幼儿园有相应比例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并逐年增加公办幼儿教师比例。加强园长、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公办幼儿园用人制度,公办幼儿园园长、教师由所在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统一聘任,在业务上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进一步优化幼儿教师学历、职称结构,到2015年,幼儿园专任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达90%以上,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

实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注册管理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对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不能按期取得任职资格的要退出相关岗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幼儿教师资格实行定期注册管理。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园长和教师全员培训,培训经费由同级政府给予保障。重视幼儿园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的培养,加强幼儿园“名师工作室”建设,选派骨干园长、教师赴国外研修培训。各类教育评审中,幼儿教师应占一定比例。办好幼儿师范教育,试行幼儿教育男教师定向委培,逐步优化师资结构。

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待遇。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属地政府提供保障,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其工资水平应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在公开招聘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时,符合幼儿园教师任职条件且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非事业编制教师,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六、强化学前教育规范管理深化学前教育办园体制改革,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强化准入管理、收费管理、安全管理,实施科学保教,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规范幼儿园办园体制。明确公办幼儿园独立法人地位,凡未实行独立建制的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含已撤并乡镇、街道原中心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幼儿园逐步实行独立建制,性质明确为事业单位性质;无政府财政性投入,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等依靠收费解决的幼儿园,可依法设置为民办幼儿园,在园事业编制教师原身份性质不变。

加强幼儿园、托儿所准入管理。实行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准入许可管理制度,举办幼儿园、托儿所,须经县(市、区)教育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取得许可证,并根据公、民办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涉及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须经残疾人管理机构同意。依据省、市标准,实行幼儿园等级评定与管理制度。自2011年起,新建幼儿园须按省级优质园标准建设。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达到省定最低等级标准。严格执行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制度,加快建立幼儿园、托儿所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动态监管。教育部门、人口计生部门要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园(所)舍设施、保教服务、安全管理等规范和标准,依法加强规范管理和业务指导。

规范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规定,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别和层次,确定不同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教育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监管,逐步实行学前教育收费“一费制”,坚决查处乱收费。

强化幼儿园、托儿所安全管理。高度重视幼儿园、托儿所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加强技防、物防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安全防范和防护能力。加大对无证幼儿园、托儿所的清理整顿力度,凡未取得办园(所)许可证,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学前教育机构,各地和相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到2012年,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托儿所。

坚持科学保教。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坚持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科研服务,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依托社区、理事会等组织,推动幼儿教育与家庭教育紧密结合,树立正确的育儿观、教育观和质量观,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七、加强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政府要把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工作目标,健全工作体制,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市成立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推动落实相关重点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工作制度,落实领导力量和推进机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要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精心制定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科学测算入园(所)需求和供需缺口,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财政经费,强化工作措施,努力确保工作实效。

强化工作考核。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成效和服务群众满意度列入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同志工作绩效的考核内容,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学前教育相关标准,结合我市教育现代化的要求,修订完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考核评估标准,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加强对各地推动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创新举措和工作成果的宣传和推广,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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