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解决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江苏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11〕45号),制定《扬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扬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
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全市从4月下旬起至2011年底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同时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指挥下,通过整顿工作,使各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添加剂行业的自律意识显著加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强对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查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大自检频次。
3、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具体办法。
4、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5、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各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全程整治
1、加强农业畜禽、水产养殖及初级农产品购销环节添加剂监管。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在饲料中添加未经批准的物质和过量、超范围使用添加剂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等非法生产饲料行为;查处禽畜、水产品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在畜禽养殖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等非食用物质和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在水产养殖中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同时,加大对种植养殖业特别是蔬菜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残留、猪产品磺胺类残留、禽肉产品硝基呋喃类与喹诺酮类残留、水产品抗生素残留、生鲜乳三聚氰胺以及饲料中违禁药物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重点问题的监督查验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2、加强生产环节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监管。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关,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建立本地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档案,依法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严把食品生产许可添加剂使用情况审查关,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备案、公示制度。加大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特别是乳制品、面粉及其制品、水产品、肉及肉制品、调味品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以及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管。严格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加强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的市场监管,依法督促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食品添加物以及在食品流通环节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4、加强餐饮服务环节添加剂使用的监管。严格落实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严厉查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加大对餐饮服务环节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抽检力度,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5、加强进出口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格落实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督促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合格供方评价考核制度。加强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动员阶段(2011年5月31日前)
各地、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整治措施及工作要求,进行全面部署。按要求印制、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已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和相关资料。召开各环节、各条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动员宣传大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向监管部门递交承诺书。开展多层次多方式的宣教培训,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的各环节、各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照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深入排查本地区可能存在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全面摸清情况,建立相关档案和台账。督促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
(二)清理整顿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
各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信息认真核查,奖励有功举报人员,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以及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在整顿过程中,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加大推进力度。
(三)总结巩固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健全和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问题发现机制和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四)督查评估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督查,对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鼓励;对尚未解决的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整治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加强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是国家、省、市确定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食品非法添加危害性大,一旦发生问题,社会影响面广,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一旦在某些领域形成“行业潜规则”,容易引发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切入点,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坚决的态度、过硬的举措、更大的力度抓紧抓实抓好,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加强组织领导
1、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投入更多精力推进整治工作。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
2、加强属地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属地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品店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各乡镇、街道也要担负起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解决辖区范围内集中性的食品安全难点问题。
3、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市食安委成员部门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针对整治中的难点和重点,组织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4、加强信息整合。市食安委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专项整治重要信息,每周一、四汇总各地、各部门上报的整治工作动态信息。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
5、落实经费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经费投入力度,加强食品抽样检验,添置必要的检测设备,保证举报奖励制度和宣传、公告等工作落实到位。
6、加强督查工作。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听取意见建议,督促各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落实各方责任
1、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2、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强化责任落实。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不留死角。
3、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细化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及督查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职责;认真梳理本地区、本监管环节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研究并提出防范措施,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水平。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4、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1、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整理和排查容易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高危食品、重点食品,有针对性进行重点项目抽检,提高检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2、强化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认真落实整治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做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依规逐级上报,并通报市食安委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3、强化诚信自律。经信委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和信用奖惩机制。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4、强化社会监督。强化群众监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落实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举报奖励措施。经查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并被立案查处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强化基层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管理办法,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的作用。强化媒体监督,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注,依法公开查处食品安全案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5、加强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危害;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对保障食品安全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适度曝光一批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和违法企业。宣传工作要深入到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在2011年5月20日前向市食安委办公室报送整治方案,2011年6月10日前报送摸底调查的情况,每月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情况月报表,2011年12月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扬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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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专项整治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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