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卫生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9-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直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江西省卫生厅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西省卫生厅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厅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厅机关处室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厅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政令不畅、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当事人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部、卫生厅依法作出的各项规定的;

(二)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无故不落实、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工作过错导致不良影响,有损卫生行业形象的;

(五)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活动中,无法定依据,越权办理事项,或对符合规定的事项拖办、拒办、超时办理,以及违规收费和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的;

(六)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低下,办事推诿拖拉,态度不好,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行政效能问责的责任追究,由驻厅监察室会同相关处室共同组成调查组(以下简称“问责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问责调查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定有关事宜、证据并听取被调查人意见。调查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调查结束后,问责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厅长办公会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是否追究责任并视情节提交厅党组研究决定。决定追究责任的,由驻厅监察室制作书面决定并送达被问责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由监察室书面告之被调查的责任人。

第八条对被问责人追究责任的方式有: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劝其引咎辞职;

(七)免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工作人员凡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在当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受停职检查以上(第八条四、五、六、七、八项)责任追究的,在当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其所在处室或单位不得评优评先。

第十条涉及对问责承办处室的问责,由厅长安排其他处室办理。

第十一条被问责人在问责期间可以就问责的事项向有关部门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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