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市级奖补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14]1号)精神,为规范市级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撬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奖补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并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的奖励性补助资金(简称“奖补资金”)。
第三条对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奖补资金,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鼓励先进、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奖补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原则上安排3年,由市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上年度奖补资金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申请奖补资金范围和条件:
(一)2014年至2016年期间进行升级改造的农村敬老院,并投入运营服务的;
(二)敬老院床位数达到60张以上,基本上能满足辖区内农村五保户、失独家庭老人和一女户、二女户中困难家庭老人集中供养需求,且服务用房要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01]24号)建设标准及按照《江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登记评定办法》达到三星级标准;
(三)未享受过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奖补资金;
(四)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
(五)投资总额不低于40万元。
第六条奖补资金审批程序
(一)申报。每年3月底前由县(区)民政局将本年度计划升级改造的项目报市民政局备案。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后,由县(区)民政局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民政局申报验收并填报《全市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项目奖补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申报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县(区)政府出台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的实施意见、帮扶办法等文件;县(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危房改造、移民搬迁、原中央苏区振兴土坯房改造等各类政策性资金、社会抚养费、福彩公益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依据;升级改造后的农村敬老院县(区)自行验收情况;规划设计图纸等。
(二)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14]1号)文件,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并抓好落实。市民政局将对项目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三)补助标准。床位补助标准按整体新建农村敬老院每床位补助3000元,原址扩建农村敬老院每床位补助1500元,功能改造农村敬老院每床位补助1000元。
(四)审批。每年12月底前,由市民政局将本年度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按标准填报项目奖补资金,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市财政局下拨奖补资金。
第七条农村敬老院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改善入住老年人的生活条件,包括设备更新和添置、购置生活用品和康复器材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奖补资金。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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