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吉府办字〔2009〕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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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吉安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府办字〔2009〕136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吉安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全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供应后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准确界定;把握政策,稳步推进;统一储备,合理出让;明确责任,分级负责。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是:
1、本市辖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2、2000年以来出让的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
3、2000年以来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划拨、出让、租赁方式批准供应的工业用地;
4、本市辖区内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国有建设用地。
四、闲置土地的认定
本方案所称的闲置土地是:
1、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五、依法处置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依法取得土地后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规定缴交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工业用地。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建设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按照原土地出让或划拨地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要坚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投资满1年的,要按原土地出让或划拨地价的20%收取未建设部分土地的闲置费;未经批准中止建设投资满2年的,其土地使用权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无偿收回。
3、经营性用地。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要按原出让地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要按原土地出让地价的20%收取未开发建设部分土地的闲置费;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2年的,未动工开发建设部分土地要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实施步骤
1、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法制办、市城投公司、市规划处、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州区政府、青原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抽调人员,参加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摸清底数,组织清理。为了摸清底数,掌握全市国有建设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以2009年5月31日为清理时点,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和处置工作。清理工作分三个层面: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先由本单位按清查要求在2009年6月30日前如实申报,然后由市、县(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逐宗核实后,报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2)工业用地的清理,由各县(市、区)政府在2009年7月30日前按照清理要求对本管辖区内的工业用地逐宗清理,并报市、县(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核实后报市、县(市、区)政府确定;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业用地由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的时间和工作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和确定。
(3)经营性土地的清理,由市、县(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清查,并报市、县(市)政府确定。
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和处置工作在200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3、依法收回,统一储备。经市、县(市)政府确定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发《收回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将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政府统一储备。
七、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采取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政府从宏观上调控土地市场,促进我市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务必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从推动机关效能建设、促进决战“两区”和实现“三保”目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来做好工作,确保全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2、明确职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而又非常严肃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对每宗土地的供地时间、登记发证日期进行认定;规划建设部门要对每宗土地建设规划条件、报建时间、动工日期进行认定;财政部门要对每宗土地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负责认定;房管部门要对每宗土地的开发建设程度进行认定;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工业园区要对本管辖区内的每宗工业用地的动工时间和建设程度、投资强度和规模进行认定。
法院、监察、公安、法制办、规划、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城投公司、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3、强化监管。监察、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对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凡是属于实施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必须全面、及时做好申报清理、处置等工作。对违反本方案规定、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对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统筹兼顾。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与土地收储工作结合;二是要与清缴土地税、费、金结合;三是要与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结合,以扎实推进我市的节约集约用地。
5、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重视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认真做好闲置土地的清理申报等工作。市、县各有关部门、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区)工业园区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把我市闲置土地处置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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