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及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及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景府办字[2010]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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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规范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及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景府办字[201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依法依规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投资字[2007]1751号)的精神,并经2010年5月24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及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开工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招标前,需完成以下基本建设程序并提供相关审批文件及附件:
(一)项目建议书及审批文件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
(三)选址意见书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矿业权审批文件或出让协议
(八)节能评估审查
(九)招标核准
(十)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二、关于改造项目
对列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126个重点项目中的改造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的要求,本着提高效率、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的原则,参照全省县市污水处理厂、廉租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对改造项目特别是城市道路改造工程,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将项目审批程序合并为只审批实施方案(代初步设计),不再审批立项和项目可研报告。实行部门会审、并联审批。
项目实施方案须由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的基本情况、背景、建设规模和内容、资金来源、设计方案、工程概算、节能设计、招投标方案、进度安排、环境影响等。
三、关于房地产等其他项目
按现行规定仍实行备案制;10万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
二〇一〇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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