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14年度进一步清理精简行政审批等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14年度进一步清理精简行政审批等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14年度进一步清理精简行政审批等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九江市2014年度进一步清理精简行政审批等事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15日
九江市2014年度进一步清理精简
行政审批等事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精简行政审批等事项,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行政审批等事项清理精简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精简行政审批等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为“实施‘双核’战略,全力做大九江”营造最优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把简政放权作为‘当头炮’,在公开透明上下功夫,在持续推进上增实效”的要求,做到“摸清底数、该减必减、真减真放”,大力精简行政审批等项目。通过进一步清理精简行政审批等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解决政府经济调节越位、市场监管缺位、社会管理错位、公共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三、工作原则
(一)合法原则。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努力做到名称规范、依据充足、内容详实、权限合法、程序合法。
(二)重实效原则。注重精简实效,将“含金量”高、能激发社会创造力的事项,尽量取消、下放或转移。
(三)放权不放责原则。对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继续由原审批机关承担监管责任。
(四)重监督原则。对清理精简过程中弄虚作假、明放暗不放以及实际审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格问责。
(五)属地原则。市、县(市、区、山)两级在市审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自负责本地的行政审批等事项清理精简工作,县(市、区、山)在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审批等事项目录报市审改办备案。
四、清理精简方式
(一)取消。对于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凡是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凡是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的事项,坚决取消事前审批;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各类前置性变相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
(二)下放。凡是能够下放到县(市、区、山)实施的,一律下放给县(市、区、山)。
(三)委托。对法律法规明确由设区市级行政机关审批但由下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作程序性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县级实施。
(四)暂停。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在我市实际工作中长期没有办理审批业务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暂停,市审改办梳理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积极争取上级机关的支持,予以暂停。
(五)合并。对关联性比较强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减少审批项目数量,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六)转移。凡是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一律转移给社会组织。国务院、省政府决定转移给社会组织的项目,我市存在相对应的具备承接条件的社会组织和相类似项目的,一并转移给社会组织。
五、主要任务
(一)摸清行政审批等项目底数。认真梳理各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实施的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把本级政府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底数全面弄清查实,确保行政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
(二)全面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大力精简行政审批等事项,特别是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社会管理领域审批等事项。能够通过法律、经济手段解决的事项,取消政府管制;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的事项,取消事前行政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外,取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企业登记的前置性行政审批,以及证照的年检、年审等;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大幅减少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裁减压缩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和行政机关内部审批事项。各部门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以事前备案等名义实施的各类前置性变相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三)规范行政审批等事项运行。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科学合理配置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等权限,整合归并重复、相近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对需要多部门办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理顺权责关系。大力优化行政审批等事项办理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即时办结率。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重大项目“绿色通道”、“一站式”审批等方式,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的关系。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清理规范行政权力,推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五)加强目录管理。完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管理制度,推进目录的科学化、法制化和动态化管理。按照全省统一的规范标准,编制各类事项目录,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事项和涉密事项外,一律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坚决杜绝目录外审批。严格依法依规设定行政审批等事项,实行最严“准入制”,对擅自设定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防止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六)进一步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快推动政府部门工作重心向制订标准规则和强化监管转移,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职能,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大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推进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公开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探索建立“一业多会”,促进有序竞争。
六、实施步骤
(一)自行梳理阶段(2014年8月20日至9月10日)。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次精简工作的范围和要求,组织对本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认真逐项填写《核查表》,并附相关依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8月31日报市审改办(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联系人:徐斌,联系电话:8222856,邮箱:[email protected])。各部门具有行政职能下属单位的梳理工作由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梳理结果由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
(二)集中审核阶段(2014年9月11日至11月30日)。市审改办采取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审核的方式,对各部门报送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提出审核和精简意见,并分别与各部门交换意见。
(三)审议公布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市审改办汇总精简审核意见呈市政府审批后,发文公布。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清理精简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支持改革、推进发展的高度,以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推向深入。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根据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把任务和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工作按进度完成。市直各单位于8月25日前将《市直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工作责任人联系表》报市审改办,各县(市、区、山)于8月29日前将当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文件、清理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和联系方式报市审改办备案。
(二)精心组织,扎实清理。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方式多渠道,对本级本单位的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梳理,逐项提出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等意见,可取消可不取消的必须下决心取消,可下放可不下放的必须下决心下放,可转移可不转移的必须下决心转移,确保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大幅精简。
(三)注重协调,密切配合。市审改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促进相互协作,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我市审改工作有序衔接,有效推进。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坚定不移地落实清理任务,决不允许以合并保留类项目、拆分取消下放转移类项目等形式玩“数字游戏”,决不允许暗中以备案、审核、确认等名义变相审批。市审改办将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附件:1.涉及行政审批等事项清理精简工作的市直相关单位名单
2.核查表1-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类
核查表2-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类
核查表3-内部审批项目类
核查表4-备案项目类
核查表5-初审项目类
核查表6-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类
核查表7-基金管理项目类
核查表8-收费项目类
核查表9-资格资质认定项目类
核查表10-其他类
3.核查表填写说明
4.市直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工作责任人联系表
附件1
涉及行政审批等事项清理精简工作的市直相关单位
(共63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散办、市墙办、中小企业局等)、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处等)、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就业局等)、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规划局(市规划局、市园林管理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积金中心、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等)、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等)、市公路管理局、市农业局(市种子局、市渔业局等)、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粮食局直属分局)、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防震减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价格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港口管理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市档案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盐务管理局、九江邮政管理局、市国税局、九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九江地方海事局、人民银行九江支行、九江海事局、长航公安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九江海关、市口岸管理办公室。
附件2
核查表1–行政许可项目类
单位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填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序号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是否
收费
收费
依据
处理
意见
是否取
消收费
前置
条件
是否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
承接
对象
调整或
保留理由
取消后
监管措施
名称
机构
性质
1
(项目1)
(1)
(子项1)
(2)
(子项2)
2
(项目2)
(3)
……
3
(项目3)
(4)
(子项1)
(5)
(子项2)
4
(项目4)
(6)
5
(项目5)
(7)
(子项1)
(8)
(子项2)
6
……
(9)
7
……
(10)
8
……
(11)
……
……
……
核查表2–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类
单位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填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序号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是否
收费
收费
依据
处理
意见
是否取
消收费
前置
条件
是否已进
入行政服
务中心
承接
对象
调整或
保留理由
取消后
监管措施
名称
机构
性质
1
(项目1)
(1)
(子项1)
(2)
(子项2)
2
(项目2)
(3)
……
3
(项目3)
(4)
(子项1)
(5)
(子项2)
4
(项目4)
(6)
5
(项目5)
(7)
(子项1)
(8)
(子项2)
6
……
(9)
7
……
(10)
8
……
(11)
……
……
……
核查表3–内部审批项目类
单位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填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序号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是否
收费
收费
依据
处理
意见
是否取
消收费
前置
条件
是否已进
入行政服
务中心
承接
对象
调整或
保留理由
取消后
监管措施
名称
机构
性质
1
(项目1)
(1)
(子项1)
(2)
(子项2)
2
(项目2)
(3)
……
3
(项目3)
(4)
(子项1)
(5)
(子项2)
4
(项目4)
(6)
5
(项目5)
(7)
(子项1)
(8)
(子项2)
6
……
(9)
7
……
(10)
8
……
(11)
……
……
……
核查表4–备案项目类
单位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填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序号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处理
意见
是否取
消收费
前置
条件
承接
对象
调整或
保留理由
取消后
监管措施
名称
机构
性质
1
(项目1)
(1)
(子项1)
(2)
(子项2)
2
(项目2)
(3)
……
3
(项目3)
(4)
(子项1)
(5)
(子项2)
4
(项目4)
(6)
5
(项目5)
(7)
(子项1)
(8)
(子项2)
6
……
(9)
7
……
(10)
8
……
(11)
……
……
……
核查表5–初审项目类
单位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填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序号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是否
收费
收费
依据
处理
意见
是否取
消收费
前置
条件
是否已进
入行政服
务中心
承接
对象
调整或
保留理由
取消后
监管措施
名称
机构
性质
1
(项目1)
(1)
(子项1)
(2)
(子项2)
2
(项目2)
(3)
……
3
(项目3)
(4)
(子项1)
(5)
(子项2)
4
(项目4)
(6)
5
(项目5)
(7)
(子项1)
(8)
(子项2)
6
……
(9)
7
……
(10)
8
……
(11)
……
……
……
核查表6–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类
单位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填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序号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是否
收费
收费
依据
处理
意见
是否取
消收费
前置
条件
承接
对象
调整或
保留理由
取消后
监管措施
名称
机构
性质
1
(项目1)
(1)
(子项1)
(2)
(子项2)
2
(项目2)
(3)
……
3
(项目3)
(4)
(子项1)
(5)
(子项2)
4
(项目4)
(6)
5
(项目5)
(7)
(子项1)
(8)
(子项2)
6
……
(9)
7
……
(10)
8
……
(11)
……
……
……
核查表7–基金管理项目类
单位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填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序号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处理
意见
前置
条件
是否已进
入行政服
务中心
承接
对象
调整或
保留理由
取消后
监管措施
名称
机构
性质
1
(项目1)
(1)
(子项1)
(2)
(子项2)
2
(项目2)
(3)
……
3
(项目3)
(4)
(子项1)
(5)
(子项2)
4
(项目4)
(6)
5
(项目5)
(7)
(子项1)
(8)
(子项2)
6
……
(9)
7
……
(10)
8
……
(11)
……
……
……
核查表8–收费项目类
单位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填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序号
子项名称
收费依据
实施机构
处理
意见
前置
条件
是否已进
入行政服
务中心
承接
对象
调整或
保留理由
取消后
监管措施
名称
机构
性质
1
(项目1)
(1)
(子项1)
(2)
(子项2)
2
(项目2)
(3)
……
3
(项目3)
(4)
(子项1)
(5)
(子项2)
4
(项目4)
(6)
5
(项目5)
(7)
(子项1)
(8)
(子项2)
6
……
(9)
7
……
(10)
8
……
(11)
……
……
……
核查表9–资格资质认定项目类
单位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填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序号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是否
收费
收费
依据
处理
意见
是否取
消收费
前置
条件
是否已进
入行政服
务中心
承接
对象
调整或
保留理由
取消后
监管措施
名称
机构
性质
1
(项目1)
(1)
(子项1)
(2)
(子项2)
2
(项目2)
(3)
……
3
(项目3)
(4)
(子项1)
(5)
(子项2)
4
(项目4)
(6)
5
(项目5)
(7)
(子项1)
(8)
(子项2)
6
……
(9)
7
……
(10)
8
……
(11)
……
……
……
核查表10–其他类
单位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填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序号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是否
收费
收费
依据
处理
意见
是否取
消收费
前置
条件
是否已进
入行政服
务中心
承接
对象
调整或
保留理由
取消后
监管措施
名称
机构
性质
1
(项目1)
(1)
(子项1)
(2)
(子项2)
2
(项目2)
(3)
……
3
(项目3)
(4)
(子项1)
(5)
(子项2)
4
(项目4)
(6)
5
(项目5)
(7)
(子项1)
(8)
(子项2)
6
……
(9)
7
……
(10)
8
……
(11)
……
……
……
附件3
《核查表》填写说明
1.“核查表9—其他类”指难以填入前8份核查表的项目。
2.表格中“序号”均采用连续编号的形式填写。
3.“项目名称”指具体事项的规范名称。“子项名称”指项目按规定拆分为若干分项后的规范名称。
4.“实施依据”指“项目”设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需具体到条款和内容,并另附依据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5.“实施机构”指具体承担此事项的机构,包括本部门内设机构、下属机构等。须在表中具体填写“实施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项目中有多个实施机构的,填写在同一栏内。
6.“收费依据”指批准收费的合法性文件,另附依据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7.“处理意见”的填写,在“取消、下放、转移、委托、保留、暂停实施”六项中选择填写。“取消”指将相关事项予以取消,不再行使;“下放”指将相关事项交由下级政府承担,本级不再办理;“转移”指将相关事项交给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承担;“委托”指在不变更责任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将相关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其他机构承担;“保留”指相关事项继续由本部门行使;“暂停实施”是指暂时停止实施本审批事项。
8.“是否取消收费”指取消该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9.“前置条件”是实施行政审批的机关在审批前,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其他行政机关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所核发的证明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材料。如:设立娱乐场所的单位申请注册登记,工商部门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所在地文广部门、公安审核合格后核发的有关证件。
10.“是否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是指该项目是否已经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并在全省网上审批系统中进行流程再造和办理业务。
11.“承接对象”是指负责对“下放”、“转移”和“委托”的事项承接的相关单位。
12.“调整或保留理由”及“取消后监管措施”填写时要简明扼要。若表中填写不完,可另纸附上。
13.填报内容若涉及密级事项,请按涉密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4
市直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
工作责任人联系表
单位:(盖章)联系邮箱: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联系人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