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地方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地方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3〕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地方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7月18日

萍乡市地方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我市地方病流行,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西省地方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地方病流行趋势与防治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我市曾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地区。历年来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市5个县(区)均受到碘缺乏危害威胁;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分布于安源区、湘东区、芦溪县、上栗县四个县(区),受威胁人口约99.5万;湘东区甘泉村和虎山村为饮水型氟中毒病区,受威胁人口约0.53万;我市在历史上属于疟疾高发地区,全市的疟疾发病率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呈下降趋势,近几年没有当地感染病例发生;我市也是麻风病的流行区,自解放初期以来累计发现麻风病人282例。

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多年来,特别在“十一五”期间,各地、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全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0年底,全市五个县(区)均达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2007-2011年全市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共完成6.97万农户炉灶的降氟改造任务,受益人口24万人;饮水型氟中毒病区以村为单位的安全饮水工程和改水工程率达到100%,受益人口约0.53万;五个县(区)具备了消除疟疾的条件,疟疾防治工作取得较大的成效;已连续8年未发现麻风病新发病人,现有已治愈存活麻风病人员68例。

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任务仍然繁重。全市外环境普遍缺碘,碘缺乏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安源区、湘东区、芦溪县、上栗县四个县(区)还有近17万农户受到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改炉改灶任务重、时间紧;疟防工作经费投入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输入性恶性疟疾呈上升趋势,2016年全市实现消除疟疾目标仍然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承诺2020年消除麻风病危害,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市在麻风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监督监测、服务体系建设、治愈存活麻风病人中畸残患者的身体、心理矫治康复等方面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

(二)具体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持我市100%的县(区)消除碘缺乏病状态,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

2.基本消除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在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加大降氟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的实施力度。2013年底,落实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病区家庭达到95%以上。强化燃煤污染性地方性氟中毒后期管理,病区改炉改灶家庭炉灶完好率和正确使用率均达到95%以上。

3.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到2015年,确保100%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卫生标准。

4.消除疟疾目标。根据2006—2008年疟疾疫情报告,全国以县为单位将疟疾流行区分为四类。我市上栗县为二类县(3年有本地感染病例,且至少一年发病率小于万分之一的县),安源、湘东、芦溪、莲花为三类县(3年无本地感染病例报告的流行县)。

二类县的阶段目标:2013年-2015年持续保持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目标。

三类县的阶段目标:

2013年安源达到消除疟疾目标。

2014年莲花达到消除疟疾目标。

2015年湘东、芦溪达到消除疟疾目标。

5.消除麻风病危害。到2015年,全市各县区患病率均控制在1/10万以下,新发现麻风病患者中2级畸残者控制在20%以内。

三、防治措施

(一)继续加强病情监测。完善防治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市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为适时调整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认真落实防控措施。根据全市地方病的流行现状,实施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大干预力度。

1.碘缺乏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加强对碘盐生产、销售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认真贯彻执行《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标准,加强监测预警,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状况,并根据监测结果适时调整食盐加碘浓度。在普及碘盐的同时,丰富碘盐供应的品种,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合理布设不加碘盐的销售网点,方便不宜使用碘盐的居民购买。

2.地方性氟中毒。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要继续实施以健康教育为基础、降氟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提高防治工作覆盖面。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强化降氟改灶和改水降氟工程的后期管理,做好改水设施和改良炉灶的维护、维修,及时修复或重建已损毁的改水工程,确保病区家庭正确使用合格防氟炉灶和病区改水工程达标运行,持续巩固防治成果。

3.疟疾。加强传染源检测和疫情报告。在流行区,要切实加强发热病人的血检工作,及时发现传染源。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有关要求,加强疫情报告和管理,提高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强传染源控制。对发现的疟疾病例,要按照疟疾防治技术方案,及时、规范给予治疗。对间日疟病人,要进行休止期根治,减少传染源积累。出现疟疾突发疫情时,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预防性服药措施。加强媒介预防控制。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治理,减少蚊虫孳生地。在高传播区和疫情不稳定地区采取杀虫剂浸泡蚊帐措施,减少人蚊接触。采用杀虫剂室内滞留喷洒等措施,降低蚊媒密度,减少人群感染,加强人群防护。提倡使用纱门、纱窗、蚊帐等防蚊设施,对进入高传播地区的流动人口,根据需要可采取预防性服药和其他个人防护措施。

4.麻风病。要加大病例早期发现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疫点调查、线索调查、密切接触者检查、治愈者复查、皮肤科筛查等措施,力争做到当年发病,当年发现。对新发病例开展疫点调查。对所有麻风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每年进行1次随访检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于发现的麻风病可疑患者,要及时转诊至市皮肤病防治所(市皮肤病专科医院)进行确诊,对确诊病例须在24小时内进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麻风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规范麻风病治疗与管理。对于少菌型和多菌型麻风患者,分别给予6个月少菌型和12个月多菌型方案的联合化疗。对于发生严重麻风反应、神经炎和药物毒副作用的患者,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给予治疗处置。麻风病患者在完成联合化疗规定疗程后,要加强随访,如果其活动性症状(活动性皮损或周围神经疼痛及压痛等)消失,无麻风反应,多菌型患者皮肤涂片查菌阴转,应当及时临床判愈。对于联合化疗期间的麻风病患者,前6个月每月1次、以后每3个月1次、神经炎和麻风反应治疗期间每月1次由专业人员进行随访,对其进行周围神经功能检查,疗效评价,及时发现与处理严重不良反应。对于残疾者,应当开展眼、手、足自我护理知识与技能培训,并为其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对于符合手术适应症者,要及时实施手术矫治。

(三)扎实抓好健康教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人际传播、专场活动、学校健康教育的方式,结合每年的“5.15碘缺乏病防治日”、“4.26全国疟疾日”、“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使地方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增强群众防病意识,促进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把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防治指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方病防治协调管理。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制定本县(区)地方病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规划目标提出的政策措施。

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

发改部门要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投资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财政部门要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教育、广电等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区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工信、工商、盐业等部门要加强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销售的监管,保证合格碘盐的供应。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水利部门要将“十一五”期间尚未实施改水工程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同时,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使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正常供水。农业部门要在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优先安排农村沼气池建设项目。林业部门要结合林业重点工程对病区给予倾斜支持,改善地方病病区生态环境。

扶贫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实施综合防治。

残联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残疾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麻风病患者的畸残康复。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将防治经费列入预算并逐年增加,确保防治工作顺利开展。要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充分利用全球基金疟疾项目、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沼气池建设、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项目等,发挥它们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公布的有关地方病防治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防治。

(五)提高防治水平。加强地方病防治体系能力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备更新必要的设备装备。各县(区)疾控机构要建立专门或兼用的重点地方病实验室。合理设置岗位,强化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防治队伍综合实力,保证防治工作需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市防治工作水平。

(六)开展检查评估。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定期对本地区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推动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市卫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14、2015年底,分别对各地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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