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等三项国家标准的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教育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等三项国家标准的意见

辽教发〔2013〕142号

各市教育局、省内各成人高等院校:

2012年10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等三项国家标准,并决定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上述三项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等三项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并委托中国成人教育协会具体协调指导各地的试点工作。

按照教育部和中国成人教育协会要求,结合我省成人(继续)教育及社区教育发展实际情况,省教育厅就贯彻落实成人教育三项国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成人教育三项国家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等三项国家标准,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全国继续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大力推进教育培训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促进我国继续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贯彻实施成人教育三项国家标准的工作步骤

贯彻实施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贯彻阶段(2013年6月??7月);第二阶段为试点阶段(2013年7月??2015年7月);第三阶段为推广阶段。力争用3至5年时间,初步建立起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标准体系(即非学历教育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促进我省成人继续教育健康发展。

三、贯彻实施成人教育三项国家标准的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教育部党组已把此项工作列入“教育部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重点工作方案”之中。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成人教育三项国家标准的重要意义,通过实施成人教育三项国家标准,推动我省成人(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深化发展。

2.遴选试点,协调指导。试点单位要重点选择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民办机构)、社区教育机构和由行业、企业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服务中介的机构在自愿原则下也可参与试点。各地选择试点单位时请注意其代表性,试点单位的数量约占总量的5%至10%左右。

3.督导检查,评估认证。依据三项国家标准和《评估标准》、《评估办法》(评估标准及办法中国成人教育协会正在拟定之中),组织试点地区、单位开展常态化检查评估和对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工作,以评促建,树立标杆,不断提高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教育培训服务质量。

四、试点单位申报的程序和时间

试点单位填报试点单位申请表,由各市初审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各高校直接报送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同意后,确定为试点单位。试点单位确定后,按照教育部和中国成人教育协会要求,组织开展三项国家标准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申报时间截止于2013年8月9日。

五、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项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指导省成人教育学会组织实施。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专门的职能部门,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试点工作联系人:魏连宏潘士君

电话:024-86895332,15840059067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标准试点申请表.doc

辽宁省教育厅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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