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 文号:本政发〔20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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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本政发〔2012〕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强新形势下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市政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近年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逐步呈现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的良好势头。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将处于工业化跃升期、城市化加速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期,也将是事故“易发期”,安全监管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安全意识,努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大学习和宣传工作力度
要把学习宣传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抓实。各县(区)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解读具体条文规定,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了解,形成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企业要加强学习和宣传,结合行业特点,开展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重点抓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突出“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宣传主题,通过设立展台、张贴宣传画报、悬挂宣传横幅、举办主题活动等形式,宣传到基层,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为广大干部职工所熟知和掌握,深入人心。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1.加大安全生产普法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协调相关单位组织人员深入机关、乡(镇、街道)、企业、学校、社区,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六进”活动,大力普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进一步提高群众尤其是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素质,营造人人学习安全法规、遵守安全法规的良好社会氛围。
2.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各级安监、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强化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实效。要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狠抓隐患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人,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加大整改资金投入,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特别是针对高危行业中的突出问题,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执法效力。
3.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要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要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设备管理、资金投入、安全培训、风险分析预警、隐患排查、职业病防治等管理制度,确保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安全投入、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做到防患于未然。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认真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强化各级政府管理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要严格落实地方行政主要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3.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单位。
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1.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各县(区)要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在工业经济发达的乡(镇、街道)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其他乡(镇、街道)也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职责。要加强安监队伍培训,不断提高安监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纪律严明、充满活力的安监队伍。
2.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要探索建立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向高危行业领域倾斜力度。要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要着手制定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各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并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3.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要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安全保障低、浪费资源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各县(区)要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
4.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要着手建立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制度,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同时,要全面开展职业危害企业排查摸底工作,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逐步建立健康档案。安全培训机构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对职业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在全市工矿商贸、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2012年,70%非煤矿山要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冶金机械等8行业、危化企业,要完成省下达的指标,确保全市各类企业在2015年底前实现全面达标。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6.加大科技投入。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安监等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引导,加大安全技改项目投入。要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各级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高生产安全防护水平。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安全设施设备制造、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生产、安全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管理咨询等安全产业发展。要培育扶持以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中介服务、检测检验与物证分析、技术标准、智力资源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深入推进煤矿整治。要对全市煤矿矿井“六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跟踪复查,尤其要加强防治水和防灭火系统整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闭井整改,直至验收合格。要加大瓦斯矿井整治力度,对瓦斯矿井的防治能力进行重新评估,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扶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支持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要督促煤矿合理安排采掘计划,防止超量超限开采,督促煤矿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各县(区)要积极推行尾矿库一次性筑坝、在线监测技术,搞好尾矿综合利用。基建及探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和以采代掘、以采代探情况发生;要全面加强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存在大采空区的矿山,必须建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和应急预案;要加强对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所有外包的采矿、探矿工程必须由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单位施工;要加强对矿山爆破施工单位的整治,达不到整治工作目标的,一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改。
3.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要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要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员资格准入,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要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加强高铁建设安全管理,继续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同时重点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
4.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严格限制低水平、小规模、高污染、高风险的建设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得进入市场。要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
5.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各县(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要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工程项目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对技术难度较大、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工程项目安全隐患,要及时治理消除。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及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对重大隐患进行治理消除,对不认真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6.加强消防、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各县(区)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要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发生。加强冶金等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农机和渔船安全管理。
七、建设高效应急救援体系
1.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县(区)要针对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情况,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给予资金支持,充实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矿山应急救援,要以半小时车程覆盖为原则,依托规模较大矿山企业建立满足矿山应急救援需要的专业救援队。同时,要结合实际,建立紧急医疗救援体系,提升事故医疗救治能力。
2.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要健全全市各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完善。要落实市、县(区)、企业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各企业要将应急预案演练常态化,贴近实战,确保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能及时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3.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要健全市、县(区)及大型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建设应急平台,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要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安监、消防、卫生、交通、气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要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县(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要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2.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要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3.发挥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作用。要继续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要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确保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目标。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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