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大政办发〔2016〕1号
颁布日期:2016-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5日

大连市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质量安全,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提升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者,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急救出诊,以及承担政府交办的临时性任务的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和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医师执行政府指令性短期或一次性任务,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医师执业或者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具备医师资格的医技人员和护理人员多点执业依据本办法的原则试点执行。

第三条我市医师多点执业,医师流向原则上从上级机构往下级机构流动,从人才资源丰富地区(机构)向人才资源缺乏地区(机构)流动,从省市县级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机构流动。市区内三级甲等医院之间不做医师多点执业流动,专科医院不受此规定限制。

鼓励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偏远地区、海岛开展多点执业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正常工作日,可以代替人社部门有关晋级下乡的规定。

鼓励医师到社会资本举办的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进一步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本市高端医学和高端医疗服务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我市多点执业全部实施网上注册,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该医疗机构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申请注册。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和拟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定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管理范围内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工作。

第六条我市医师在外省、市多点执业,应按照当地的多点执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对于外省、市执业医师,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该执业医师第一执业地点所在省、市的多点执业相关规定,允许在我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并遵照本办法管理。

外国医师来连执业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临床、口腔或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岗位任务。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六)最近连续2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第八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拟执业医疗机构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站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连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或照片。

(三)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或照片。

(四)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聘书原件扫描件或照片。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扫描件或照片。

(六)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

(七)第一执业地点为外地医疗机构的申请人需提供其本人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多点执业协议书原件扫描件或照片。

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该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连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或照片。

第十条医师涉及到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由办理变更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知其他批准其多点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多点执业注册。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其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收到申请人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并得到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确认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即时办结,并进行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多点执业注册信息在网站上共享。

第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其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收到申请人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在核实申请人身份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即时办结,并进行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证明有效期与本办法有效期一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或协议,做好医师管理工作,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五条多点执业的医生如果在住院病房内担任治疗组负责人或病床负责医生,则只能在各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中担任一个医疗机构住院病房内的治疗组负责人或病床负责医生。

第十六条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合法取得工作报酬。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第十七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医疗机构同意医师多点执业后,应当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和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多点执业医生与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共同制定两个执业地点同时出现所主导诊疗病人发生急危重抢救等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多点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以及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在每个执业地点执业时间每月不少于2天。

第二十条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主动向医师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提供本机构对该医师的定期考核材料。医师因定期考核不合格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应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对应的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对本部门的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要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开。要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依法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禁止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各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规定的工作时间每日总和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限。

第二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二十四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多点执业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且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分;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但不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分。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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