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集中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大政办发 [2010] 131号
颁布日期:2010-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集中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13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集中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集中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维护供用电秩序,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9月起到2011年2月底,利用6个月的时间在全市开展集中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依法治电,打防并举”的方针,按照“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措施到位,配合到位”的工作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在全市开展集中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防范和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宣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在全社会树立“依法用电”、“窃电违法”的观念,营造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氛围。

(二)整治窃电场所和用户,破获窃电重大案件,依法惩处窃电违法犯罪人员,遏制窃电违法犯罪案件的多发态势,促使供用电秩序明显好转。

(三)扩大市经信委、节能监察支队与市综治办、政府法制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质监局、工商局及大连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办案范围,加大对窃电案件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力度,逐步建立反窃电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检查和打击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检查餐饮酒店和桑拿洗浴、网吧歌厅等休闲娱乐场所,以及小冶金、机械加工等个体、私营企业;重点打击暴力窃电、技术手段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供电公司内部人员内外勾结、包庇纵容窃电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大连市集中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曲晓飞副市长

副组长:刘岩市长助理、市经信委主任

慕国生市政府副秘书长

荣梅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郝维孝市综治办副主任

齐锦铭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新忠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长财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成员:毕长泉市经信委副主任

孙辉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存昆市质监局副局长

丁金军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赵宇翔市工商局副局长

金菲大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领导集中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指挥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开展工作,根据各部门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决定专项行动中的重大事项,督查重点案件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信委副主任毕长泉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行动具体方案;负责具体案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研究个案及突出性问题;负责落实专项行动的进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进展情况;负责专项行动宣传和案件通报。

五、职责分工

(一)市经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市节能监察支队及有关部门开展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各阶段的宣传工作。

(三)市综治办:负责协调公、检、法等部门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督促其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法制办:指导与支持有关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查处窃电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对专项行动中的电力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公安局: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保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对阻挠、打击报复执法检查人员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窃电案件快速反应、快侦快破。

(六)市检察院:负责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窃电案件(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和审查,对窃电犯罪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批准或决定逮捕,并提起公诉。

(七)市法院:负责对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窃电案件进行审理判决。

(八)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窃电器具;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窃电器具依法予以扣留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九)市质监局:指导市电能计量器具检定站对电能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作出技术认定。

(十)市财政局: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十一)市节能监察支队:按照市经信委的电力行政处罚权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窃电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十二)大连供电公司:配合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为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为专项行动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强现场计量装置防窃电改造。

六、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9月1日—9月30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专项行动组织机构,明确各自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召开动员会议,部署专项行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动员广大群众主动与窃电行为作斗争,引起全社会对打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视。要做好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营造声势,震慑犯罪,教育群众。要及时在有关媒体公布有奖举报电话,公布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10月1日—2011年1月31日)

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集中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大连供电公司要加强日常用电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线损较高的供电线路及用电量突减的异常用户,尤其是餐饮酒店、休闲娱乐场所和高耗能企业。要根据用电行业、特性、地域的不同,充分利用负荷管理系统及高科技反窃电检测装备等现代化手段,有针对性地对重大窃电嫌疑用户开展重点跟踪检查,筛选重点目标,为打击窃电行政执法提供可靠线索。

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专业执法人员和供电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认真核查并处理供电企业提供和群众举报的窃电线索,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据行政处罚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供电公司内部人员勾结、包庇纵容窃电的,要从严查处。用电单位、个人要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部门要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手段,快速反应,对有确凿证据的窃电案件及时立案查处。检察院、法院要加大办案力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窃电案件尽快进行侦查和审查,对窃电犯罪人员依法提起公诉,作出审理判决。

(三)总结考核阶段(2011年2月1日—2月28日)

各有关部门要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总结,针对暴露的问题,找准原因,制定对策,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并将打击窃电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行动中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办结的重大案件将向全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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