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无”船舶的工作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无”船舶的工作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8-2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无”船舶的工作意见 丹政发〔201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整治无船名船号、无船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无”船舶的工作意见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无”船舶的工作意见
丹政发〔201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整治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下简称“三无”船舶),切实维护我市渔业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避免由此引发重特大涉外事件,结合我市实际,对“三无”船舶整治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修造船市场的监管。对未经依法登记注册,擅自从事船舶建造、改装的厂点,或虽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从事建造、改装、维修未获得船舶批准手续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二、“三无”船舶的清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交通、海事、工商等职能部门配合。
三、“三无”船舶的没收。对出海作业、海上停泊、港口停泊、擅自新造、更新和改造等的“三无”船舶,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没收。
四、“三无”船舶的看管。没收的“三无”船舶,依据主要作业情况,属运输船舶的,由海事部门组织落实;从事渔业生产及渔业辅助生产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落实;其余各类“三无”船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组织落实;具体办法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海事部门分别拿出方案。
五、“三无”船舶整治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同时,各职能部门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2008年9月10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丹东市清理整治“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08〕37号)、2009年3月23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整治“三无”船舶的工作意见》(丹政发〔2009〕14号)同时废止。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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