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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第二批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的通告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第二批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的通告
丹政发〔2012〕43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设置第二批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先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丹东市九纬路(十一经街至锦山大街路段)和新城区中心北路(市政府西侧)为我市第二批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
二、禁止未取得环保绿色标志的机动车辆在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上行驶。
三、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等车辆在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上不予禁行。
四、违反本通告行为的,由市环境保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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