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丹东市畜牧局“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丹政办发〔2011〕33号
颁布日期:2011-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丹东市畜牧局“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畜牧局《“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畜牧局“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9号)要求,切实加强对“瘦肉精”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以肉牛、肉羊、生猪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强化全程监管,确保十二运期间运动员不发生涉“瘦肉精”兴奋剂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畜产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经济和信息化、畜牧兽医、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全面排查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贩运经纪人传销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地下销售链条。要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假劣、违禁饲料兽药识别能力,普及饲料和兽药安全使用知识。督促养殖场(小区)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严格实行活畜出栏未使用“瘦肉精”承诺制度。实行非法使用“瘦肉精”养殖户黑名单制度。

(三)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实行经纪人备案管理制度。督促经纪人建立《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活畜来源、销售去向、时间等收购信息。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活畜的监督检查,强化出栏活畜“瘦肉精”筛查,对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实施销毁无害化处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省外输入我省动物产品检疫、“瘦肉精”检验同步制度和出省动物及动物产品“瘦肉精”自检制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销“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开展屠宰环节整治。服务业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行业及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畜禽进场查验、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生猪、肉牛、肉羊屠宰厂(点)要严格执行“瘦肉精”自检制度,不履行自检义务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停止对其屠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厂(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的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要依照《通告》及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畜牧兽医、服务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开展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肉品来源安全合法。

(七)开展进出口环节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和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要坚决取消备案;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1年11月)。在全市部署“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迅速开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2月-2013年9月)。各地区按照整治任务的要求,全面落实“瘦肉精”监管制度和措施,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适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9-12月)。对“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经验和典型,建立“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市政府成立丹东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要在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加强对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市服务业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公安局等其他成员单位要在畜牧兽医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大力推进全市“瘦肉精”整治工作的开展。各地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瘦肉精”等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坚决遏止“瘦肉精”等畜产品安全违法事件发生,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尚未明确细化“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各环节监管职责的,要明确细化;已经明确的,要抓紧落实各项具体措施。要建立“瘦肉精”等畜产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本行政区域“瘦肉精”监管工作的计划安排,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强化行政问责,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增强监管能力。各地区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建设,主要涉农县(市)区都要独立设置县级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监管人员的力量配备要与辖区面积及畜牧业体量相适应,切实提高监督执法能力。要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酶标仪等检验检测仪器,切实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能力。

(三)加强投入保障,强化监督抽查。各地区要将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实行监督执法及监测机构全额预算管理,落实畜产品安全监管资金,确保工作、人员经费需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制定实施“瘦肉精”抽检计划,加大抽检力度。加大对屠宰、养殖环节和流通领域畜产品抽查监测的比例和批次,必须达到应有的监测强度。对生猪、肉牛、肉羊屠宰、养殖环节监测的比例要达到屠宰(出栏)量的1%以上。要推行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以及屠宰企业“瘦肉精”监督检验同步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畜产品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

(四)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查处“瘦肉精”违法案件作为“瘦肉精”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加大查处工作力度,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各有关部门对查实的“瘦肉精”违法案件要一律报告当地政府,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最高限额处罚,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要紧密配合公安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大要案督查督办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开展。对涉“瘦肉精”案件,公安机关要按照案件没有澄清的不放过、溯源不清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违法的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的工作要求,严厉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五)加强督导检查,落实“瘦肉精”整治风险评估制度。要把“瘦肉精”监管作为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逐级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整治工作风险评估制度,根据“瘦肉精”专项整治要求和“瘦肉精”检出等情况,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判,按季度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对“瘦肉精”风险突出的地区,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工作督促,限时整改。

(六)加大惩戒力度,落实“黑名单”制度。对涉“瘦肉精”的非法生产经营者要逐级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列入“黑名单”的非法生产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测和监管。非法生产经营者3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项目、资金等扶持政策。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将“黑名单”作为企业是否享受项目、资金、信贷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结合本地区和本系统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研究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生猪、肉牛、肉羊主产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作用,普及肉品消费常识,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意识;宣传政府加强监管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科学准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消费信心;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养殖户、生猪收购贩运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丹东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丹东市畜牧兽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丹东市“迎全运、保安全”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牛向东副市长

副组长:宋悦景市政府副秘书长

宁国军市畜牧局局长

黄显民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董太斌市发改委副主任

林虎市经信委副主任

唐庆跃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保国市服务业委副主任

丁淑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

赫英庆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福群市质监局副局长

陈兴东市畜牧局副局长

陈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平市体育局副局长

孙广华市法制办副主任

张建国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曲连云东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丹东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局副局长陈兴东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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