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丹东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丹政办发〔2009〕23号
颁布日期:2009-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商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丹东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关于加强丹东市二手车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丹东市二手车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和《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省商业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辽商联发〔2005〕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全市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由市商业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等部门组成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公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商业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二手车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市商业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要按照责任分工,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全市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商业局是我市二手车流通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负责组织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初审工作;负责对外商投资申请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初审工作;负责制定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的规划和审批。

(二)市公安局是我市二手车交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我市二手车交易的治安管理和交易后的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的办理,并在具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进行车辆防盗抢查验;负责违法违纪车辆的查处工作。

(三)市工商局是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和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企业法人条件,为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办理营业执照;负责发放《辽宁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监督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四)市国税局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部门。并依据企业的营业执照、市商业局备案证明及税务登记情况,依法审核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强化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的规划管理

根据我市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从现在起到2012年,我市可适度规划发展一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具体规划为:

(一)市内设立三处二手车交易市场,每处交易市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三县(市)各设立一处二手车交易市场,每处交易市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地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制定本县(市)商业网点规划时一并规划确定。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本着既不能影响居民生活与安全,也不能干扰交通秩序的原则,各县市区可分别设立一至二家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除应具备工商登记的必备条件外,还应具有对车辆进行检测的设备技术条件,以及一定面积的二手车展示平台。

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的规划,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营者凭市商业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到登记管辖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向市商业局备案。市国税局依法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遵守《二手车交易规范》。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辽宁省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须凭《辽宁省二手车买卖合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五、强化二手车交易市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1、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要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2、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3、要建立交易信息公开报送制度,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要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报送市商业局。

4、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对不具备上述场地及配套服务设施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要进行整顿规范。整顿规范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整顿规范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市商业、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资质进行重新认定,对不具备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依法予以处罚,不予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强化监督检查,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

市商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的监督管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对不办理营业执照私自从事二手车经营或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不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统一发票或不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伪造统一发票的,以及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交易禁止交易的车辆,由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不在规定期限内向商业主管部门备案,或经营秩序混乱、交易行为失控、市场管理无序、违规经营严重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由商业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改正。

丹东市商业局

丹东市公安局

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丹东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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