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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鲁政字〔2015〕66号
颁布日期:2015-04-1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鲁政字〔2015〕66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批烟台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烟政呈〔2015〕5号)收悉。你市是水利部确定的第二批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审查意见的函》(办资源函〔2014〕1451号)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实施方案》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目标、整体布局、试点建设主要任务和实施内容。你市要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水资源〔2013〕1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核心,不断强化节约用水管理、优化区域水资源配置、严格水资源保护、积极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快水生态文明建设。

二、你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试点经费,出台配套政策,强化监督管理;要制定试点工作考核办法,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着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要加大项目建设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要按现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实施方案》中各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三、你市要认真做好试点工作的检查、评估,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定期向水利部和省政府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省水利厅要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省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共同推进试点工作落实,为全省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提供借鉴和示范。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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