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文号:潍政发〔2011〕10号
颁布日期:2011-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潍政发〔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改善城市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城市棚户区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突出,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让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集约利用,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利于带动投资、促进消费、扩大就业,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促进科学发展出发,高度重视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得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根本目的,坚持科学规划、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加大力度,协调推进,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集中连片及零星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从根本上改善城市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一)资金筹措政策。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支持补助资金、省重点建设调控资金;省财政列支的以奖代补资金,由潍坊市政府统筹使用,通过奖励、补助等形式,对改造力度大、进展情况好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奖励,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可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二)税费优惠政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涉及的其他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承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供应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与相邻的零星棚户片区、不配套的低层楼房以及旧厂区统筹规划,采用就近整合或项目捆绑等方式,由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实施,进行集中连片改造。

(四)拆迁补偿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房屋安置面积超出最低拆迁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型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安置房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拆迁政策法规,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实行阳光拆迁,做到拆迁项目、主体、程序、补偿安置标准合法,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源到位,切实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

(五)住房保障政策。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当地廉租住房年度保障计划确定;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

(六)物业管理政策。要适当增加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公共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建设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和居民公共活动用房;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建设经营用房。公建出租、经营收入用于物业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组建的潍坊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有限公司,具体承担市区城市棚户区项目的策划规划、土地整理熟化及建设资金的筹备、管理和使用,同时根据市政府安排直接参与项目运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本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参照市里做法,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完善政策,精心组织,确保工作扎实推进、顺利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推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改部门: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配合建设部门编制上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税费支持政策,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

国土部门:负责依法收回棚户区(旧城)改造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划拨或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

人防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人防工程的拆除报废、异地补建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等事宜。

市政、民政、公安、经信、税务、电力等部门、单位: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金融机构:负责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各县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及资金筹集情况,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力争到2012年完成棚户区改造。

(三)强化督查奖惩。建立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改造目标责任书,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范围。县市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市里于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1月中旬,对各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市,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Ο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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