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旅游船舶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明确工作职责,制定有力措施,密切协作配合,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扎实推进工作开展。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方针,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严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将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深入基层和现场排查隐患,切实把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长期稳定。
二、明确管理范围,落实管理职责
(一)管理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河、水库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旅游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使用)人、船员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其他船舶从事水上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本通知规定。
(二)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部门及水上旅游企业管理职责。
1.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船舶安全进行全面管理;建立健全旅游船舶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水上旅游船舶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以政府应急救援组织为中心、以专业应急救援机构为骨干、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为基础的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习,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水上旅游事故处置工作。
2.市港航局:负责全市旅游船舶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我市辖区内旅游船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许可和管理;负责维护我市辖区水上旅游业经营秩序,对旅游船营运企业经营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旅游船营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潍坊海事处:负责对辖区通航水域旅游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工作;履行国家监察职能,对所辖通航水域旅游船舶实施安全监督。
4.市安监局:对我市辖区内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与交通、旅游、公安、海事、港航、船检等部门的衔接,密切配合,依法管理,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5.市旅游局:负责我市辖区内水上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水上旅游经营单位的业务指导,规范其经营行为;对旅游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其按有关规定配备水上旅游安全设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责令其及时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依照行业管理规定予以关停整顿,直至达到安全标准。6.潍坊船舶检验分局:严把旅游船舶建造检验和营运检验关,防止低质量船舶进入水上旅游市场。
7.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和暴力抗法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8.市市政局、建设局、规划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等水域旅游船舶及水上游览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园区水上旅游船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督促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现场管理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健全完善水上应急救助机制。
9.水库管理部门:加强库区旅游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旅游船舶经营单位遵守水上交通秩序。
10.水上旅游企业:对旅游船舶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推进管理关口前移;严格依法运营,杜绝安全事故。
三、严格水上旅游船舶资质管理,确保水上旅游交通安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水上旅游船舶资质依法严格管理,确保从事旅游运输的船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旅游船舶左右舷或明显处应标有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名或船名牌,浮动设施应在合适的部位显示设施名号。
(五)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及相应的船舶营运证;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人身保险;
(七)旅游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制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明确监管岗位职责,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完善监管手段,认真履行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监管职能,不断加大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不认真履行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特大事故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Ο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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