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潍政办发〔2009〕27号
颁布日期:2009-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潍政办发〔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2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业是在政府主导扶持下,由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疾病护理服务、精神文化服务等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我市现有老年人口131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5.2%,比全国高3.2个百分点、比全省高0.97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老年人口高龄化形势日益严峻,老年人对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服务需求迅速增加。加之独生子女家庭日益增多,“空巢”老人比例不断提高等因素影响,家庭养老实际能力明显弱化。通过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等社会化养老模式,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促进养老服务逐步由家庭向社会转移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市养老服务业得到较快发展,但与日益严重的老龄化趋势相比,仍然存在着思想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政策扶持力度不强、市场化程度不高、服务场所少、服务水平低、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拉动消费、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措施,立足实际,科学规划,加大落实力度,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基本任务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确保“三无”、“低保”、“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老年人,要采取多种形式予以救助,积极提供无偿或者低偿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探索建立政府为贫困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进行试点。

(二)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采取多种筹资渠道,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建设示范性老年综合服务中心等功能比较齐全的养老服务机构,面向广大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市老龄、财政等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关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积极探索和试行以奖代补、床位补贴等扶持办法,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也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三)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以社区服务机构和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以各类社会养老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依托,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情感慰藉、精神文化生活等服务。社区、村(居)自治组织要把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作为重要任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安排有关机构到社区、村(居)为老年人服务。各服务行业要积极为城市和农村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四)建立覆盖城乡老年居民的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政府兴办的医学高校和综合性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研项目或组织。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兴办老年病专科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鼓励各级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门诊或老年护理专科。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要设立门诊部或卫生所,符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的,纳入定点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进住社区内的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住养机构的老年人,要积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大力发展老年文化体育教育服务场所。各级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文体设施,统筹规划,科学配置,保证老年人文体活动需要。要进一步加强老年活动场所建设。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应建设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中心。社会公办的各类文化体育设施,应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积极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加强老年大学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再学习的需求。完善老年教育机制,采取福利制度和市场化相结合的运行模式,更好地发挥老年教育资源的作用,使更多的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能入校学习。

(六)积极开发老年产品。围绕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引导企业开发、生产和经营老年产品。着重开发老年人及其家庭、养老服务机构迫切需要的老年护理用品、康复用品、自助用品。严格监督老年保健品的生产经营,打击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大力开发老年旅游市场,打造老年旅游品牌,满足迅速增长的老年旅游需求。

(七)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市老龄办、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支持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全市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中心,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并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财政、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应予以扶持和补贴。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政府、集体、社会、个人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老年人福利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等养老服务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家庭式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文化活动站;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组织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

(二)凡创办养老服务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执行;养老服务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

(三)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可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四)积极争取国家预算投资、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贷款支持力度,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开户、结算、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五)养老院提供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下列规费优惠:根据规定免交征地管理费;交纳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适当减免;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有关机构可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其他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幅度的,可按下限收取。

(七)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管道燃气、通信,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其他有关行业,凡是有价格浮动和优惠的,可按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最低价格。

(八)加快体制创新,深化福利性公办养老机构经营方式的改革,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营模式。

四、切实做好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将之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加强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促使养老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要搞好调查研究和典型示范,及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养老服务业信息化平台,促进供求双方的交流与沟通,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通过各类报刊媒体对发展养老服务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使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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