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安政发〔2009〕1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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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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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文件
安政发〔2009〕17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安康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卫生实施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
室,市政协办公室,安康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1月3日印发
共印5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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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贯彻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安康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
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
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环境卫生、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卫生基础
设施建设工作;
2、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3、卫生知识宣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4、以除四害为主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5、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创建管理工作;
6、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
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五条市、县(区)政府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
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区内的爱国卫
生工作。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组
成。
第六条爱卫会实行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宣传、发改、财
政、卫生、教育、城建、环保、旅游、农业、水利、公安、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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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工商、乡企、文化、广电、新闻媒体、铁路、民航等爱卫
会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完成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
爱国卫生和社会性卫生工作。
第七条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爱卫会办
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爱国卫生日常管
理事务。人员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
管理权限确定。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工作办公
室,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社区、居(村)民委
员会确定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所属区域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
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
作,并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十条本市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
动,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提高卫生意识,遵守社会卫生规范。
第十一条市、县(区)爱卫会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
组织做好辖区内环境卫生、全民健康教育、病媒生物消杀、卫生
创建等爱国卫生活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村)民委
员会要定期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
积极开展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活动,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达
到下列要求:
1、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标志;
3、“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院内外环境整洁、美观,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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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化;办公区整洁干净,室内物品摆放有序,公厕清洁卫生,无
卫生死角;
4、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干部职工健康知识和自
我保健能力;
5、组织开展“四害”消杀活动,四害密度基本达标;
6、食堂卫生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7、没有达到卫生单位标准要求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部队、
企事业单位不得命名为文明单位等称号。
第十三条学校、医院和车站、码头、机场、商场等公共场
所应当根据各自实际,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科学知
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文明意识。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
园定期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十四条城乡居民应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并遵守下列
社会卫生规范:
1、不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废弃物,不乱到垃圾
污物;
2、不随地吐痰、便溺;
3、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4、遵守交通秩序,不随意乱停乱行;
5、不在街道、广场、公共场所、露天或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
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6、其他社会卫生规范。
第十五条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控烟活动,医院、影剧院、候
车室、教室、会议室、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
禁止吸烟,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第十六条市、
县(区)城区范围内严格限制养犬和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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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家禽、家畜,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将爱国卫生工
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综合目标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建立爱卫会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度召开一次爱国
卫生工作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定期通
报和研究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九条建立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和个人监督相结合的监
督制度。各级爱卫会通过目标管理,督促各成员部门履行爱国卫
生工作职责;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
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新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对社会卫生进
行监督;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公共卫生管理的行为,有权予以
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以下制度:
1、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时间为每年四月;
2、城镇各单位实行门前保洁卫生责任制度;
3、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4、卫生检查评比和暗访通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和执行上述爱国卫生制度。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获得市级
以上表彰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获得县(区)级表彰的,
由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县(区)人
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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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卫生县城、卫
生集镇、村和卫生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质量下降,不能起
示范带头作用的,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
仍不改正的,由各级爱卫办提请确认机关取消其卫生先进称号。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个人,由城市市容
环境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清除,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按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规
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单位所负责的区域达不
到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
爱国卫生条例》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处以警
告或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
(区)城管执法、卫生、市容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根据《陕
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需要作出处罚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爱卫会办公
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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