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06-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2〕1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红河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红河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根据《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工作方案》,为切实解决我州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整合执法机制、凝聚执法力量、提升执法效率,完善监督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和综合监管体系的目标,推动我州煤炭产业健康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省政府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1〕229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2〕100号)精神,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部门在认真履职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协调联动,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能力,督促、指导、帮助煤矿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减少煤矿事故,促进煤炭产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源头管控、各负其责、协调联动、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安全监管、工信、发改(能源)、国土、煤监、公安、工商、工会等部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形成煤矿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审查审批、相关证照申办的州级审查、重大隐患申报上级部门的挂牌督办、停产整顿和证照暂扣等信息互通体系,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联控监督管理。
三、组织领导
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州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州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监管联席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煤炭产业发展、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安排部署要求;分析研究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情况;通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责令停产整顿及证照暂扣情况;通报煤炭资源整合重组、整顿关闭情况;通报煤矿新建、改扩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审批及验收、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及竣工验收情况;其它需要研究和通报的事项。
组织州级和产煤县市各煤矿监管、行管部门,积极参加由红河煤监分局组织召开的监察区域煤矿安全监察联席会议,广泛交流和吸取其他地州的管理经验。
(二)建立行政许可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工作制度
负有煤矿相关行政许可职责的各部门之间建立行政许可抄告制度。各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煤矿企业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或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责令停产整顿、暂扣证照的,要牵头督促整改及组织验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函告与行政许可前后环节相关联的部门。煤矿企业1个证照被暂扣,相关部门也应对本部门所颁发的证照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防止手续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进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三)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加强重点地区、重要时段和重大节假日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制度。通过组织联合执法,整合力量,突出重点,有效打击煤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专项整治的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明确工作职责,集中力量开展整治,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四)建立重大隐患会审制度
对重大隐患,由直接管理的部门提出,经州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会审确认后,按照相关规定报州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或报省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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