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丽政办发〔2009〕58号 |
颁布日期:2009-05-0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9〕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09年公务用车购置和使用经费零增长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车辆编制
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全市机构改革后各单位工作职能、领导干部职数及工作人员编制数,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2009年,原则上不得增加公务用车配备编制。
二、严格控制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文件精神:轿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越野车配备标准为厅级单位车价控制在45万元以内,县处级及以下单位控制在35万元以内。任何单位不准购买配备和使用超标准车辆。
三、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程序
配备公务用车必须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的制度。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由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编制,同级财政审核资金来源,报市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审批后,市县(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因特殊公务需要由上级部门为市直、各县(区)配备公务用车的,要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监察厅关于重申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30号)文件相关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同时报同级财政备案,同级财政原则上不追加车辆经费。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购买公务用车。未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全或应实行而未实行政府采购、未经批准擅自购车的,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开具《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单》,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四、加强公务用车经费管理
市、县(区)财政原则上不在预算内安排购车资金,严格按照单位车辆编制安排车辆经费。2009年,公务用车购置和使用经费不得超过去年,确保零增长。
五、强化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严格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准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借用基层单位、下属企业的资金购车;不准擅自变更批准购买的车型;不准对新购车辆更换或改装原部件和设备;不准对新购车辆进行豪华装饰;不准借用调换基层或企业的车辆。
六、严肃公务用车纪律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务用车购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购置、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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