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浙政办发〔2011〕11号 |
颁布日期:2011-02-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浙政发〔2009〕30号)的有关规定,对2011年省政府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富民强省、社会和谐为根本目的,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为重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统筹协调,注重制度创新,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十二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力争在本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25件)
(一)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8件)。
1为有效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提请审议《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由省公安厅起草)。
2为加强和规范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草案(由省经信委起草)。
3为进一步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提请审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由省建设厅起草)。
4.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提请审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5为进一步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依靠科技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提请审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由省科技厅起草)。
6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提请审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由省水利厅起草)。
7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草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8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提请审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环保厅、省水利厅起草)。
(二)需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17件)。
1为加强和规范能源监察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效实施,制定《浙江省能源监察办法》(由省经信委起草)。
2为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浙江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厅起草)。
3为有效落实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厅起草)。
4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起草)。
5为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修改《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厅起草)。
6为深化林权制度改革,规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和抵押,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浙江省集体林权流转和抵押办法》(由省林业厅起草)。
7为加强预算执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修改《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由省审计厅起草)。
8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全省国有经济发展,制定《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由省法制办会同省国资委起草)。
9为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起草)。
10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由省法制办会同省气象局起草)。
11为规范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修改《浙江省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由省公安厅起草)。
12为严肃惩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统计违法行为,保障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效实施,修改《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由省监察厅、省统计局起草)。
13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由省信访局起草)。
14为加强和规范地方志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由省地方志编委办起草)。
15为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投资活动,保障政府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制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起草)。
16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
17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制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由省法制办起草)。
三、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项目(67件)
(一)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市场监管方面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27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12件):《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由省经信委起草)、《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修改,由省旅游局起草)、《浙江省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土地登记条例》(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由省农业厅起草)、《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由省农业厅起草)、《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修改,由省水利厅起草)、《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修改,由省水利厅起草)、《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起草)。
规章项目(15件):《浙江省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修改,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由省科技厅起草)、《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修改,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浙江省废弃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厅起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办法》(由省商务厅起草)、《浙江省会展业管理办法》(由省商务厅起草)、《浙江省化妆品管理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起草)、《浙江省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浙江省邮政专营管理办法》(修改,由省邮政局起草)、《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由省农办起草)、《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修改,由省测绘局起草)。
(二)在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8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由省环保厅起草)、《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由省林业厅起草)、《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由省林业厅起草)、《浙江省雁荡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由温州市政府起草)。
规章项目(4件):《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修改,由省建设厅起草)、《浙江省海洋生态损害赔(补)偿管理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起草)、《浙江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起草)、《浙江省狩猎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起草)。
(三)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公共服务方面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11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由省人力社保厅起草)、《浙江省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由省卫生厅起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由省人口计生委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改,由省地震局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由省应急办起草)。
规章项目(6件):《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起草)、《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修改,由省农业厅起草)、《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由省残联起草)。
(四)在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方面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15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浙江省人民调解条例》(由省司法厅起草)、《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由省人力社保厅起草)、《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修改,由省国防教委办起草)、《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改,由省建设厅起草)。
规章项目(10件):《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修改,由省公安厅起草)、《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由省公安厅起草)、《浙江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由省安全厅起草)、《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由省安监局起草)、《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由省安监局起草)、《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修改,由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公共场所显示屏播放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由省广电局起草)、《浙江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修改,由省广电局起草)、《浙江省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办法》(由省档案局起草)。
(五)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方面需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6件)。
《浙江省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起草)、《浙江省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由省监察厅、省人口计生委起草)、《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修改,由省监察厅、省建设厅起草)、《浙江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由省监察厅起草)、《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由省监察厅起草)、《浙江省行政举报投诉处理规定》(由省法制办起草)。
四、明确要求,完善机制,确保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
(一)落实起草与审查责任。对要求在本年度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要组织力量抓紧起草,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报送省政府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也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如条件基本成熟,确需在本年度内制定出台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书面报告,由省法制办提出办理意见。对未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省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起草或提前介入;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查,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要进一步完善立法项目办理进度制度,明确立法草案的起草、审查和提请审议时间,落实工作责任。
(二)提高起草与审查质量。要坚持科学立法,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着眼于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促进、规范和保障发展方式转变。要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和实现社会公平,正确处理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同时,要规定相应的权利,并从制度上保障其有效实现。要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要按照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要求,合理设定法律责任制度,明确法律实施保障机制,加大违法成本,降低法律实施成本和守法成本。同时,要坚持民主立法,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省法制办在审查立法草案时,要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级主要媒体登载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各起草单位将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要同时在省法制办网站上公布。要坚持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深入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听取并认真研究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立法项目,要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要有效利用省政府立法专家库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各起草单位要服从和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度。立法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存在意见分歧时,要及时沟通、积极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省法制办在审查立法草案时,对存在原则性意见分歧的,要加强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要事先向省政府请示。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省法制办的工作,按规定做好意见征求、立法调研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联系与沟通,主动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的意见。各地、各部门执行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参与其他立法工作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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