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宿迁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宿迁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宿政办发〔2005〕9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宿迁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宿迁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章)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宿迁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二OO五年六月)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切实做好今年全市地质灾害特别是汛期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在汛期到来之前,市国土资源局会有关主管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基础上,划定了重点防范区段,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编制宿迁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如下:
一、2004年度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汛期洪涝灾害是引发地质灾害的直接原因,全市部分矿山企业因开采矿产资源形成的采坑,特别是乱挖滥采形成的采坑是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隐患点。2004年黄淮流域汛期降水量与常年相比偏少,全市未遇大的洪涝灾害,但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未因此而松懈,仍深入进行宣传,划定重点防灾区段,落实必要的防灾措施,全市除部分采矿塘口有小规模坍塌外,未发生较大规模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和因地质灾害伤亡人员的事故。
在开采地下水区域过量开采地下水会引发地面沉降和产生地裂缝。通过监测,2004年主城区范围内地下水水位变动情况较为复杂,古黄河河漫滩和古黄河泛滥平原总体地下水水位与上年基本持平,古黄河东、大运河西的郯庐断裂垄岗地貌区的地下水水位与上年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2004年全年降水量较2003年减少,雨水垂直入渗补给量也相应减少,但主城区2004年地下水水位与2003年相比总体并没有降低,基本趋势是持平或升高,其原因是封井措施的实施使地下水开采量减少,虽然大气降水补给(该区地下水的主要收入项)的减少使得地下水位存在下降的趋势,但开采量(该区地下水的重要支出项)的减少基本抵偿或超额抵偿了这种趋势。与往年相比,主城区范围内地下水水位变化已经趋缓,地下水漏斗规模有缩小趋势,全市暂未发现有明显地面沉降等缓变性地质灾害迹象。
宿迁地处黄淮平原,地形大部分为平原,局部有岗地、河漫滩、坡地等。辖区内水系比较发育,境内有骆马湖、洪泽湖两大湖泊及大运河、古黄河和新沂河等主要河流。全年平均降水量900mm左右,按常年降水量的年内分配情况,不考虑年际变化,则汛期6~8月份降水量一般为430mm~580mm。但由于我市降水年际变率大,应从出现特大洪水年着眼做好今年汛期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以防患于未然。目前,贯穿我市的多条断裂暂处于潜伏状态。矿产资源开发以黄砂、砖瓦粘土为主,暂时没有其他大规模的采矿生产活动。
根据上述地形地质条件、人类经济活动、气象水文等情况以及地质灾害发生规律,全市发生严重的大规模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机率尽管不大,但还是存在的,绝不能掉以轻心。不排除汛期因连续降雨,在采矿点发生崩塌危害群众的情况及在个别丘陵岗地发生崩塌、滑坡的可能。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宿迁市全境基本上属平原,汛期重点防治地质灾害主要有两类,即矿山开采引发的坍塌突发性地质灾害和地下水超采引发的缓变性地质灾害。
(一)坍塌、滑坡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段
1.宿豫区境内晓店镇新站村、嶂山林场枣林村石英砂采矿区。开采方式为露天水力开采,工作区采坑深达15~20米,少数采矿者为图方便、节省成本,不考虑安全因素,不按安全规程留取坡角,致使塘口内侧坡度较陡,汛期塘口内如大量积水,极易造成四周土层坍塌,危及人身安全。
2.泗洪县境内重岗、梅花、魏营、峰山等地的黄砂开采矿区。多年的开采造成地表破坏严重,采砂塘口深达10~15米,而且塘口内侧坡度较陡,汛期在雨水冲刷下,易导致采矿塘口的塌陷。
3.宿豫区境内骆马湖临近湖堤及供电设施的采砂作业可能导致堤岸崩塌和电力故障,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产生活。
4.沭阳县境内沂河、古泊河、沭新河等河流由于非法采砂导致局部河段边坡很陡,在汛期易造成农田和河岸坍塌,甚至引发决口,威胁附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沭阳县韩山镇的韩山山体节理裂隙发育,需加强管理,严禁乱采山石,防止山体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发生。
6.全市境内砖瓦厂,由于砖瓦粘土的开采,有的形成深水塘。少数采矿者忽视安全生产因素,没有按规程留取坡角,造成塘口内侧坡度较陡,在汛期极易造成四周上层土体坍塌。
7.全市基本属平原水网地区,水系比较发达,汛期境内洪泽湖、骆马湖和大运河、古黄河等干支流流量很大,经洪水长时间浸泡和冲刷易造成河湖堤岸渗漏、坍塌,存在安全隐患。
(二)缓变性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段
1.沭阳县沭城镇及塘沟、沂涛、钱集、张圩、周集等乡镇,长期以来地下水开采量过大,局部已形成地下水降落漏斗,如长期过量开采,会加剧地面沉降和导致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发生。此外,该县的胡集、钱集、塘沟、马厂、沂涛、李恒、高墟、吴集、张圩、西圩等乡镇地处软土区,进行重大工程建设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勘察评价,防止地面下沉。
2.泗洪县城区及周边范围工业用水、居民饮用水均为地下水,双沟地下水开采量也较大。有关资料显示,以上区域已形成地下水降落漏斗,并已确定为控制开采区。
3.其他区段,包括市中心局部范围及宿城区洋河镇,因工业生产长期开采地下水,已形成地下水降落漏斗,有发生地面不均匀沉降及产生地裂缝隐患。
三、重点防范期
主汛期为全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我市属典型的季风气候,降水集中夏季(6~8月),这一时期是全年地质灾害的高发期。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提前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及时进入重点防范工作状态,认真实行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确保安全渡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要继续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防治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就加强地质灾害安全防范工作所作重要批示、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二OO五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精神,提高各部门、单位和广大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采矿权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人民群众防灾自救能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三)全面排查,消除隐患。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近期对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准确掌握辖区内发现的地质灾害易发点、危险点,对危害性大,危险性大的重点灾害隐患点,应在当地基层政府统一部署下,在汛前施工必要的简易阻排水工程和压脚工程等,并选好避让的安全地点和撤离路线,并采取措施保护供水供电设施安全。汛期,对已经停采的老塘口也要加强监测防护,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灾害隐患。
(四)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行为。采矿权人要依法有序开采,定期向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开采情况,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要提出防治方案和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五)强化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针对地下水超采区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苏政办发〔1997〕135号通知要求,充分履行地下水动态监测职责,逐步探明各含水层位地下水的可采资源量,掌握地下水水位变化趋势,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七)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因自然原因造成的地质灾害,如需治理,在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由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应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责任人
(一)实行动态监测,建立防灾责任制。地质灾害要实行动态监测,地质灾害的监测,原则上是谁受威胁,谁负责监测。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众监测网络,落实监测责任人;威胁公路、航道、通讯、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危险体由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监测。切实抓好汛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调查、巡查,对重点地段、重点隐患点要逐点落实预防措施,防灾责任要落实到具体乡镇、采矿权人,签订责任书,落实防灾责任制。要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特别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种工程建设活动的监控,发现隐患要责令责任单位加强监测预防,限期治理。
(二)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地质灾害预报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环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汛期之前,在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建卡,进行危险性评价,建立监测点,及时掌握情况,并会同气象主管部门做好预报工作。
(三)实行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人。为确保上下及时联系,要设立专线联系电话。
(四)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地质灾害报告制度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所规定的重要制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86号)精神,按时做好本地区地质灾害速报、月报工作;对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灾情和隐患,要严格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规定的程序、时限、内容进行速报。发生地质灾害时,应按照“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速报原则,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灾情进一步扩大。对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因未及时上报,导致灾害损失增大的,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文件和《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肇事者进行处罚,并追究领导者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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