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泰政发〔2004〕2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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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泰政发[2004]250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2004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现就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高技能人才是我国技术工人队伍中的技术骨干,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其数量的迅速增长、素质的不断提高,关系到我国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关系到我国产业工人队伍乃至工人阶级整体素质的稳步提升,关系到工人阶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和发展自身的先进性。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全党、全社会都要像尊重高级专家那样尊重高技能人才,像重视高级专家的培养那样重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像关心高级专家的成长那样关心高技能人才的成长。面对新世纪知识经济大潮的迅速兴起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企业的竞争已越来越表现为人才和技术的竞争。技术创新的周期前所未有地缩短,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取代传统技术、材料和旧工艺、老方法。生产、服务、管理工作科技含量的日益提高,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劳动者能否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和不断更新劳动技能,不仅关系到他们自身的发展与否,更重要的是关系到一个企业、一个行业的兴衰,也直接关系到我市“翻番,小康”的进程。建市以来,全市各地紧紧围绕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全市累计培训技术劳动者9万人,有8万人取得了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从整体上看,我市技术劳动者整体素质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缺乏一大批既有理论知识又有操作技能的高级技术工人。目前,全市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级技能人才仅占全市技术劳动者总数的6%,远低于国内经济发达地区15%、发达国家40%的比例。高技能人才缺乏,已成为制约企业效益和产品质量提高的“瓶颈”。全市各地应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全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步伐。
二、明确目标,认真落实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措施
(一)今后一个时期,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人才观,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出发点,以市场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企业为宗旨,统筹社会培训资源,加强高技能人才基地建设,大力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机制、评价体系并形成合理的工作格局,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从现在起到2006年,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在制造业、服务业及相关行业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中,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提高等方式,重点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及有关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培养2600名新技师,其中,2004年培养450名,2005年培养850名,2006年培养1300名。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急需的知识技能型人才,使高级工以上技能型人才比例上升到15%以上,并高端带动各类初中级技术技能人员梯次发展。
(三)调查摸底,确立培训基地。对全市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效益较好、知名度高的企业和市职业技术学院、市技师学院等职业院校的培训能力进行调查摸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立若干个地级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承担技师培训任务;由4个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确立若干个县级市级技能培训基地,承担中、高级工培训。统一对外宣传,开展“菜单式”培训,同时深入到企业了解用人单位对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
(四)鼓励各类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开展技能提升和岗位培训。企业要将职工技能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中,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技师培训,建立高技能人才业务进修和培训制度,做到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推广名师带徒的办法,开展技术攻关、观摩交流和技能交流等活动。结合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制定技师培养规划,总结技师成长规律,推广技师培养经验,逐步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
(五)鼓励职业院校和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采取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以及长短培训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技师培训。市技师学院要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加快后备青年技师的培养。市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企业的高级技工及有绝技绝活的职工进校学习,经考核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大专学历文凭。支持职业院校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根据市场信息,对社会开展短期培训。
(六)加强校企合作。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联系,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企业要把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技术能手等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职工送到培训机构进行短期的强化培训,提高等级水平。企业要面向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地和设备,承担学员的实习或见习任务。
(七)加强农村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城乡统筹职业培训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面向广大农村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全市新增农村劳务输出人员中,50%以上人员输出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合格率85%以上,就业率达80%以上。参加过失业登记的失地农民100%参加就业培训,70%的失地农民通过培训掌握1至2项技能。注重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结合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和农业技术推广、就业准入制度的推行,三年培养300名农民高技能人才,以满足现代农业农村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
(八)广泛开展技能竞赛,为技能劳动者脱颖而出创造条件。要在各行各业中,广泛开展技能竞赛、岗位练兵和技术创新活动,鼓励工会、妇联、共青团、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不断发现和选拨高技能人才,为技能劳动者脱颖而出创造条件。推广在企业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职工”的做法。
三、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进技能人才评价方式,不断扩大职业资格证书在社会上的影响,并以此推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
(一)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为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的鉴定提供服务。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任职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提供鉴定服务。要按照“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推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和运行体系。逐步建立起在国家法律政策指导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指导、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施的评价和认定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工作体制。
(二)不断扩大初、中级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覆盖范围,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资源保障。要在企业、学校、社会不断扩大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范围,要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尽快完成企业内的工人考核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过渡,探索社会化管理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结合的鉴定方式。要针对职业院校不同专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明确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指导学校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模式。各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将工作范围和服务对象向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农村拓展,为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劳务输出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不断扩大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范围,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实现鉴定数量年均递增20%。
(三)改进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师评价体系。要按照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鉴[2004]14号)要求,全面推进技师考评制度改革。突破比例、年龄、资历和身份界限,促进技能人才更快更好地成长。大力推广企业生产现场、学校教学过程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结合的考核方法,不断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范围。
(四)不断扩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社会上的影响,进一步推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要全面落实中央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战略措施,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苏[1999]141号文件规定,对从事国家规定92个准入工种的从业人员,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劳动者就业的必备证书,将企业、行业的岗位合格证、上岗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书作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充。职业介绍机构发布就业准入工种用工信息,必须注明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用人单位招收列入就业准入工种的人员,必须从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收。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就业准入的监察和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对拒不执行就业准入规定的,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不断扩大职业资格证书在社会上的影响,并以此推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
四、建立激励机制,努力营造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良好环境
各地要采取措施,建立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提高他们的政治和社会地位,改善他们的待遇,鼓励职工钻研技术,参加高技能培训,走岗位成才之路。
(一)鼓励职工岗位成才。对职工在岗位通过自学成才,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可分别与本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福利待遇;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优先推荐“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和“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注重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充实到企业的管理岗位和领导岗位,提供高技能人才参政议政机会和条件。
(二)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发放岗位津贴和奖励。对具有高级工及其以上职工,企业可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37号文件规定按月发放岗位津贴,高级工每月不低于40元,技师每月不低于100元,高级技师每月不低于160元;对长期在生产技术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实行年薪制,也可实行股份奖励和期权激励的分配政策。岗位津贴和奖励资金的来源,列入工资成本。
(三)加大政府对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奖励力度。对作出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可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委、人事局、总工会制定的《泰州市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泰劳社发[2004]78号)规定,由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对在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及评上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的职工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推荐申报技师职业资格。将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奖励名额由10名增加到20名,对获得市级技术能手称号的职工奖励名额由20名增加到50名。各地也要制定相应政策,加大政府对技能人才的奖励力度。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机制,促进其发挥更大作用。要依托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市职业技术学院、市技师学院等职业院校,以及企业集团、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技师协会,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为技能人才的交流提供平台。做好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工作,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和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做好紧缺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工作,完善和落实高技能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确保引进高技能人才安家费、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等政策落到实处。引进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比照引进中级职称、副高职称人才享受优惠政策。
五、切实加强领导,把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高技能人才的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当地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全力组织实施。劳保、计划、财政、经贸、教育、人事、农业、科技、信息产业、交通、建设、建筑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将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与终身教育培训体系相结合,与推动职业培训的整体工作相结合,带动职工岗位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民工培训。
(二)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贡献,宣传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宣传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部门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社会风尚,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督促各类企业依法承担职业教育和培训费用。企业是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按照苏政发[2002]126号和泰政发[2003]26号文件规定,市、各市(区)统筹其中的25%,并委托劳动保障部门征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发展本地区职业教育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及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的情况,对不开展培训的企业,政府全额统筹培训费。
(四)将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政策的覆盖范围。对承担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考核、财政部门核定,按培训合格人数在再就业资金或职业教育培训统筹费中列支。标准为:下岗失业职工参加高技能培训,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全额给予培训费、鉴定费补助;在职职工和6个月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参加指定培训机构的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取得证书后,给予60%的培训费、鉴定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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