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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公告第4号 |
|---|---|
| 颁布日期:2003-07-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1996年5月1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是根据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鉴于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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