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998年)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8-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8年7月7日天津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积极参政议政,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参加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须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请假。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就会议议题认真阅读文件,做好审议准备: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七、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要自觉地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八、常委会组成人员要;8守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行使职权。

九、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十、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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