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温政发〔2005〕6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统计工作是实行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的重要基础;是认识国情、市情,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大力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统计改革和发展不断推进。同时,统计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与我市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还不相适应。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工作,随着经济社会越发展,统计工作越来越重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针对当前统计网络建设仍不健全、县乡两级统计力量与任务的矛盾仍很突出、统计违法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以及统计改革中暴露出来的新矛盾等问题,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要深入抓好统计机构改革,加强统计力量,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努力改善统计部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统计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统计部门的业务经费,大型普查、抽样调查和重点专项调查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予以必要的保障。

二、加强统计能力建设

(一)改革县级统计管理体制。经过几年的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统计调查制度已由全面统计向抽样调查过渡,全国性、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已建立,统计机构设置必须与这一改革相适应。深化县级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县级统计机构由原来的行政编制单轨制过渡到行政、事业编制双轨制,即在原县级统计局行政编制的基础上增设统计调查队、普查中心两个事业单位。县级统计调查队负责城镇住户、农村住户和规模(限额)以下企业抽样调查,以及经济社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等调查,人员编制5-8名。县级普查中心负责国家周期性普查,建立和完善各项普查综合数据库,人员编制3-5名。

县(市、区)统计调查队和普查中心,为县级统计局下设的

事业单位,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全额由当地财政拨付,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业务受市、县两级统计局双重领导。年底前要完成机构设置、人员增编和人员招收工作。

试行发展以统计事务代理为主体的统计中介机构和民间统计组织。

(二)加强统计网络基础建设。要严格按照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乡镇机关内设机构增挂统计办公室的通知》(温市编〔2002〕38号),健全和完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人员配备。温州市综合实力30强镇(街道),配备负责综合、工业、农业、人口统计的专职和兼职统计人员编制4-6名;其他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配备统计人员编制3-4名;人口在3-5万人的乡镇(街道),配备统计人员编制2-3名;人口在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配备统计人员编制1-2名。

加强拟保留的12个工业园区(开发区)统计机构,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负责园区内企业的统计工作。

社区、村(居)委会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协助统计部门收集和报送统计资料。

机关、事业、企业等统计调查单位应按照统计法规的要求和统计业务的需要,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三)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履行统计义务,完善部门统计报表报送机制,畅通各部门依法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的统计、会计、业务资料渠道。各级统计、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制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开展统计调查和行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需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四)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根据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公共管理的要求,完善统计信息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争取用较短的时间,在全市建成一个以市、县两级政府统计部门为主干,覆盖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大中型企业的统计信息网络和统计数据中心;扩大乡镇信息网络、企业统计直报网络、统计数据在线处理的覆盖面,加强统计综合数据库建设。各乡镇(街道)及大中型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统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统计岗位配备计算机,实现与市、县统计网络互联。

三、逐步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统计制度方法

(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地区GDP核算下管一级和下算一级的制度。规范地区GDP数据的发布时间和发布方式。

(二)改革和完善统计方法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逐步推行"在地统计"制度,建立反映社会进步、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等内容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建立健全反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现代服务业、商贸流通业、人口等方面的统计制度;加强对经济增长过程中能源、重要原材料、土地使用、环境影响等方面的统计监测。

(三)创新统计服务方式。在为党政领导决策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强化统计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职能,建立和完善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发挥统计信息在引导企业投资行为和居民消费行为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统计社会化服务水平。

四、增强统计法制意识,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深入开展统计普法教育。巩固"四五"普法教育成果,进一步开展统计普法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建设氛围,促使统计调查对象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及时、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制止和消除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全面实施统计稽查制度,持之以恒地抓好统计执法工作。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加大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健全统计执法队伍,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管理。各级统计、法制、监察和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

(三)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巡查和检查等管理制度。着力加强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等国民经济主要

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

(四)切实维护统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各级政府要支持和保障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报告权和监督权,对干扰统计工作,默许、暗示、授意、胁迫下属部门、单位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负责人,坚决予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统计队伍

(一)加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将热爱统计事业、敢于坚持原则作为配备统计部门负责人的一条重要标准。各级统计部门主要领导成员的职务调整,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系统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

(二)加强统计人才建设。要把统计队伍建设、高素质统计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稳定中不断加强。要通过多种途径搞好在职统计人员特别是基层统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完善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统计系统要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统计文化建设,广泛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大力表彰先进人物与先进事迹,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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