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2〕4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长春市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计划,使之更好地为我市中心工作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现就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2003年规章计划,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战略目标为出发点,重点围绕发展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扩大对外开放,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加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积极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进行选项、立项。
二、要高度重视2003年规章计划的制定工作,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有关人员结合实际工作进行深入细致地调研论证,使其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三、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上报计划。报送的计划项目应当排列出先后顺序,并简要说明制定的目的、主要内容及依据。各县(市)、区需要以市政府名义颁布行政规章的,也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填报计划。
四、报送计划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好《长春市2003年规章制定计划项目填报表》(附后)。然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本通知下发前己送市政府法制办但尚未出台的规章,各单位也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填报,否则,视为撤回规章计划。报送的截止日期是:2002年10月30日。
五、各单位在报送计划时已经有草案的,需要将草案文本、起草说明、法律依据一并上报;没有草案的,应于2002年11月20日前起草完毕。
六、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章计划的综合平衡和拟制工作。各单位上报的计划必须经过市政府法制办的论证,不得直接报送市
政府或有关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四日
长春市2003年规章制定计划项目填报表
规章(草案)名称
起草部门:(加盖公章)局长(主任)签字:
起草部门责任人
主管局长:主管处长: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报送法制局时间
排列顺序
制定的目的、依据、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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