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评选“长春工业五十强”及命名表彰“优秀经营者”活动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评选“长春工业五十强”及命名表彰“优秀经营者”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3-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2005〕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评选“长春工业五十强”及命名表彰“优秀经营者”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工业经济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2004年,全市工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41.4%,就业人数占全市就业人员的33.2%,工业税收是我市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工业的快速发展为长春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鼓励更多的企业投资创业、加快发展,在全市进一步确立工业立市、工业强市观念,促进长春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评选“长春工业五十强”及命名表彰“优秀经营者”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活动的意义和目的
一是通过活动进一步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促进新型工业化,实现长春工业的新跨越。二是在全社会树立起强烈的工业立市、工业强市意识,形成人人重视工业,人人关心工业,人人支持工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使企业家得到应有的荣誉和地位。三是通过活动宣传我市企业,树立企业形象,提高我市企业在全国、全世界的地位和影响力,提高长春企业、企业家和产品的知名度,为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二、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一)“长春工业五十强”企业基本条件和标准:
1.“长春工业五十强”企业基本条件:(1)在长春域内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在域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有统计代码的独立法人企业);(2)年销售收入连续3年在1亿元以上,具有综合竞争能力;(3)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无重大安全、污染等事故;(4)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长春工业五十强”企业标准: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主要参考指标是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资产总额,其中主要指标是销售收入,即按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排序确定。
(二)优秀经营者评选条件和标准:
优秀经营者基本条件:(1)五十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2)在本岗位工作1年以上;(3)无违法、违纪经营记录。
三、评选办法和程序
本活动每年进行一次。评选程序:
(1)由市经委向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企业发放申报表,由企业填报;
(2)市经委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
(3)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是否符合基本条件);
(4)在媒体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5)报评选领导小组审核。
四、奖励的形式
(一)五十强企业由市政府授牌匾。
(二)奖励优秀经营者。
1.优秀经营者由市政府颁发奖章和证书;
2.销售收入前十名的企业优秀经营者由市政府奖励轿车1台;
3.优秀经营者获奖轿车由市交警支队统一设置车牌号段Q0001-Q0010(Q为企业家“企”字拼音第一个字母)。
五、活动内容
(一)组织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宣布市政府评选、表彰企业和优秀经营者的决定,号召全市各界广泛参与。
(二)向社会征集奖章设计。通过征集设计,扩大对本次活动的宣传,提高市民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把五十强企业和优秀经营者的标准和初选结果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企业和优秀经营者的知名度
(四)长春电视台、长春日报设专题、专栏,对五十强企业评选全过程进行报道和宣传。对评选出的优秀经营者采取对话、访谈等形式进行专题采访,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系列报道,大力宣传企业、宣传企业产品、宣传优秀经营者。
(五)开展“长春工业五十强企业宣传月”活动。在繁华路段设立五十强企业简介、企业形象广告等。
六、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评选“长春工业五十强、优秀经营者”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祝业精,副组长崔杰、张安顺、杨俊良,成员单位由市经委、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国资委、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工商局、文化局、社会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办公室下设3个工作组:组织、协调组、宣传组、会务组。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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