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葫政办发〔2007〕115号
颁布日期:2007-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办发〔2007〕115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市低保边缘群体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建立,坚持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相配套的原则;坚持专项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坚持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比照《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61号令)的原则;资金筹集以县(市)区财政为主,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助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

我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为:连山区、龙港区每人每月225元;兴城市、南票区每人每月215元;绥中县、建昌县每人每月185元;农村非农业每人每月160元。即:家庭月人均收入水平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低于当地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的,界定为城市低保边缘户。

三、救助项目和标准

(一)医疗救助:对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边缘户,按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的50%救助(即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依据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医疗费用总额,按10%救助)。

(二)助学救助:城市低保边缘户子女,按城市低保户子女助学救助标准的50%救助。

(三)取暖救助:根据《葫芦岛市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葫政规〔2005〕9号)规定适用区域,楼房户60M2以下(含60M2),按每平方米4元标准救助,超出面积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供暖企业减免标准:在规定面积内每平方米减免6元;对个人自行取暖的城市低保边缘户,每户按城市低保户取暖救助标准的50%救助。

(四)廉租房救助:按低于城市低保对象廉租房救助水平给予适当救助。

(五)应急救助:对城市低保边缘户遭受天灾人祸等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一次性救助。

(六)临时救济:按低于城市低保对象临时救济标准给予救助。

四、办理程序和管理

对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认定、审批和日常管理,按照《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61号令)收入确定、审批、监督和处罚等规定执行。凡经批准的城市低保边缘户,发给《葫芦岛市城镇低保边缘户优待证》。

五、职责分工

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见基本原则。

财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对象的审批、日常管理等,及接受学历教育学生的助学救助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对城市低保边缘户实施义务教育费用减免和高中生的教育扶贫助学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城市低保边缘户的医疗保险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低保边缘户的取暖救助、廉租房救助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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