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糖尿病胰岛素注射器及其配套材料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劳社局函〔2007〕183号
颁布日期:2007-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糖尿病胰岛素注射器及其配套材料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函〔2007〕183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糖尿病费用管理,保证参保糖尿病患者对胰岛素注射器及其配套材料的使用需求,规范支付行为,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0号)和《关于调整部分特殊病种支付范围的通知》(津劳局[2002]438号)规定,现就糖尿病胰岛素注射器及其配套材料的支付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注射器及其配套材料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糖尿病患者治疗所需的胰岛素及其类似物注射器具,包括专用注射器(以下简称注射笔)及配套针头和一次性注射器。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审核支付糖尿病注射器应当坚持公平原则,通过支付管理,合理控制糖尿病费用,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同时,满足参保患者需求。

三、注射笔的支付标准为每人年支付一支,每支最高支付260元,注射笔实际价格低于260元/支的,按实际价格支付;实际价格高于260元/支的,每两年支付一支,每支最高支付500元。

注射笔配套针头的支付标准为每季度最高支付240元,实际价格(含实际用量)低于240元的,按实际价格(含实际用量)支付。

四、一次性注射器的支付标准为每季度最高支付300元,实际价格(含实际用量)低于300元的,按实际价格(含实际用量)支付。

五、注射笔和一次性注射器交叉使用,按上述标准只支付其中一种的费用。

六、本通知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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