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哈政发法字〔2003〕2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通告

为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专项治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一)容纳50人以上,或者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容纳50人以上,或者50个床(餐)位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三)容纳50人以上,或者营业厅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四)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下列安全疏散管理措施:

(一)加强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使用安全、功能完备、指示明确;

(二)加强对安全疏散部位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使员工掌握安全疏散引导技能;

(四)在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和设置疏散图示;

(五)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

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以及在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者安全出口,或者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或者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三)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标识错误或者采用发光疏散指示标志代替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四)应急照明灯损坏或者失效,未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更换;

(五)常闭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

(六)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

(七)未按标准设置防烟或者封闭楼梯间;

(八)未分开设置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

(九)违反规定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

(十)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门厅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未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性材料,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悬挂、摆放、张贴燃烧速度快、火灾时释放有毒气体或者产生大量烟气的易燃、可燃物品;

(十一)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措施不到位,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未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未定期进行演练以及员工未掌握疏散引导技能。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拘留等行政处罚。

五、文化、教育、卫生、民政、人防、旅游、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权限,配合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专项治理工作。

六、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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